11月3日,市农业农村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全市天然水域禁捕规定的通 知》,通知明确,从2020年1月1日0时起,水生生物保护区为常年禁渔区,实行全面禁渔,执行禁渔区管理规定。
自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工作开展以来,全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渔船退捕、渔民上岸、维护禁捕秩序等方面,依法依规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部分社会群众对禁捕政策解读不尽一致,为此,市农业农村局结合有关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我市天然水域禁捕规定做了进一步明确。
从2020年1月1日0时起,我市水生生物保护区为常年禁渔区,实行全面禁渔,执行禁渔区管理规定;从2021年1月1日0时起,我市水生生物保护区以外天然水域实行暂定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执行禁渔期管理规定,禁渔期为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
在禁渔区和禁渔期内,禁止一切捕捞行为和游钓,严禁扎巢取卵、挖沙采石和从事其他影响鱼类生态的活动,严禁收购、销售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捕捞的渔获物,因养殖生产或科研调查等特殊需要采捕水生生物的,须经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禁渔区外,禁止生产性捕捞,除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允许从事一人一杆一线一钩的游钓行为,杜绝利用多线多钩、长线多钩、单线多钩等生产性垂钓作业行为。
我市水生生物保护区指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宜宾江段,具体范围包括: 长江,从翠屏区合江门至江安县沙沱子,长90.93公里; 金沙江,从向家坝水电站坝轴线下1.8公里处至翠屏区合江门,长32.1公里; 岷江,从月波至翠屏区合江门,长73.32公里; 南广河,从南广河下游落角星至入长江河口,长6.18公里; 长宁河,从长宁河下游古河镇至入长江河口,长13.4公里; 越溪河,从越溪河下游码头上至入岷江河口,长16.78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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