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祝启利,男,汉族,1982年出生,四川名山县人,职业打工,现住名山县;电话15182940345。
被告:四川省广安建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邦仲,住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代市镇新建路,电话:0826―2225639。
第三人:(1)龙思良,男,汉族、四川广安人,职业《稻城县教育局学生宿舍、学生食堂及贡岭乡幼儿园》项目负责人。电话13987233221.18783612136(2)李军民,男,汉族,四川南充人,职业大邑县自然资源局在职公务员,现住四川省大邑县,电话:15908174129。
案由:
追索劳务款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付原告劳务款444634.00元(肆拾肆万肆仟陆佰叁拾肆元整)
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付原告因追讨劳务欠款所产生的误工费36400.00(大写:叁万陆仟肆佰元整);
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2年5月1日,原告与第三人在稻城县中学就被告承包的《稻城县教育局中学学生宿舍、食堂以及贡岭乡幼儿园》工程,签订《劳务分包协议书》。工程总劳务费为:1009634.00元(大写:壹佰万玖仟陆佰叁拾肆元),(其中协议内为710764元,协议外的零星计件为121116.00元,垫付材料费为3534元,垫付生活费1520元,工人因工地施工许可证未办好、材料不到位等窝工共计785个工日x220/天=172700元)已付劳务费565000.00元(伍拾陆万伍仟元整),尚欠444634.00元整(大写:肆拾肆万肆仟陆佰叁拾肆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进行推脱和搪塞,就是不给。在迫于无奈的情况下,原告多方筹资借款30万元,自己资金垫付153134元,发放民工工资。因多次去稻城县被告方项目所在地催讨劳务费所产生误工费如下:2013年7月14日到10月3日,(79天*2人*200=31600元)11月7日至11月12日,(6天*4人*200=4800元)两次共计36400元。
为了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致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原告:祝启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