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自持独立审判权,竭尽全力徇私舞弊,在裁判上尽说空话,套话,拒不释法明理,将裁判整成无人能看懂的天书,者也是法官们自己为自己的被杀掘墓。只要是打过官司的人都知道,法院的门有多难进,法官的脸有多难看,法院的裁判有谁能看懂。比如四川省巴中市中级法院2012年11月29日作出的(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适用二审程序再审查明原判熊医生非法行医罪不能成立后,审判委员会决定变更起诉罪名改判熊医生医疗事故罪,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熊医生不服,以适用二审程序再审变更起诉罪名改判的医疗事故罪,其审判程序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要求再审,但法院及检察院均认定,其审判程序合法,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可就是不说,适用二审程序再审可以变更起诉罪名改判的法律规定出自于那不法律第几条,几款,为什么对熊医生判医疗事故罪可以突破两审终审制原则,介意一审定终生。你说这巴中法院检察院还要脸吗?熊医生申诉认为:由于公安机关没有提取到案中死者在医生陪护转院途中属于的死亡记录及病情记录,没有提取到死者的病历及相关医疗文件,加之法医尸检超过法定时间,且无病检报告,无法对死者的死亡原因进行鉴定,由于无证据证明熊医生的行为与案中就诊人伤亡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不能构成医疗事故罪,虽然法院及检察院坚持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就是不能拿出案中就诊人伤亡原因的鉴定意见,找不到熊医生的行为与就诊人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证据,你能说这巴中法院还要脸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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