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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试问南充检察院领导:南充中院作出两份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的调解书是否构成枉法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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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22 23: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试问南充检察院领导:南充中院作出两份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的调解书是否构成枉法裁判?

南充市人民检察院领导:
请你看看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充中院)(2015)南中法民初字177号《民事调解书》、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南中法178号《民事调解书》:一、价值过亿元的两宗土地先正常竞标,获取土地后再以《补充协议》修改招标文件内容,巨额国有资产就这样玩,但被南充中院调解成合法;二、要求案外人南部县人民政府、县住建局、房管局,人防办、环保局、县残联、县总工会、县水土保持等部门履行义务即“南部县人民政府应督促县住建局、房管局,人防办、环保局、县残联、县总工会、县水土保持等部门及时办理案涉宗地开发建设的相关行政审批手续。”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仅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拘束力,合同的效力仅及于合同当事人,包括主体的相对性、内容的相对性与责任的相对性。而南充中院在调解书居然给案外人南部县政府等部门设置了义务,明显违法。这仅仅是两份调解书违法的冰山一角,更加可怕的是后边
下面详细揭露两份法院调解书让国土局和开发商之间涉嫌违法犯罪合法化的惊人内幕
南部县国土资源局(现变更南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简称:南部国土局)将位于南部县的两宗黄金口岸国有土地在2013年1月仅仅短短“6天时间”内就匆匆忙忙拍卖给了四川锦利置业有限公司(简称:锦利公司)。我们严重质疑该两宗土地拍卖是定向拍卖,因拍卖文件要求禁止参加拍卖者的条件“有民间借贷和集资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取得竞买资格”,同时锦利公司竞买前也向国土局出具《承诺书》:“竞买资金来源不属于银行贷款、股东集资、转贷和募集资金,无任何经济纠纷。… ….若竞买成功后查出虚假行为,同意废除买受人资格,保证金转为成交地块定金不予退还。”但据可靠证据表明锦利公司在土地竞买前就向民间不特定人群有巨额借款,土地竞买成功后又向社会有巨额集资,(见图片证据),因此,锦利公司应该连竞买参与的资格都没有。招标文件和国土出让合同均注明:一月缴纳一半土地出让金,一年内缴清全部土地款,但该公司连续购买两宗土地后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当天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根本性地改变了招标文件和《土地出让合同》关键内容,这导致锦利公司发生了拖欠国土局土地出让金长达六年之久,按合同约定除此之外锦利公司还有其他等等违背招标文件的行为,最后在南充中级法院的调解之下,全部被合法了。
一、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南中法民初字177号《民事调解书》:国土部门授权律师调解,对购买2012-拍10号地块的开发商拖延付款违约责任不追究,巨额违约金不予主张,导致天价的国有资产流失。
2013年1月26日,雍文康(四川锦利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在南部县南隆镇红岩子大道与国道212交汇处“竞买”取得2012-拍10号土地29.48亩,总价款:6750.92万元。
该宗土地的《成交确认书》约定:成交后1个月内付清出让总价款的50%,在1年内付清拍卖成交总价款。
该宗土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买受人交清土地出让金后出让人交付土地。
《土地成交确认书》和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一个月未交清成交价款的50%,其缴纳的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并追究违约责任。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违约责任:受让人不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
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都有明确的约定,在当天的《补充协议》上将以上内容进行颠覆性的改变
截止到2016年12月,锦利公司除缴纳土地拍卖保证金1000万元外仅支付土地出让金2680万元,拖欠土地出让金高达4070.92万元。 其缴款时间和金额如下:
①2013124日保证金:1000万元
②201321日:400万元
③2013225日:500万元
201336日:500万元
201388日:300万元
⑥2013103日:680万元
⑦20141120日:300万元
从以上信息显示:第一,按照拍卖文件规定和锦利公司的承诺书保证内容,明确约定具有民间集资不得参与竞买行为等不诚信行为,如果存在上述问题竞买成功发现的其所缴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根本不能抵作出让金。第二,合同约定缴清土地款在先,交付土地在后,锦利首先违约,没有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付清出让金,已经拖欠了巨额土地出让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7条,先行抗辩权应该由南部国土局追究锦利公司的违约责任,但其不知出于什么目的,锦利公司居然反而先向法院起诉,状告国土局违约迟延交地,要求赔偿,奇怪的是南部县国土局竟然慷慨地与锦利公司达成共识,面对锦利截止到201612月已经拖欠土地出让金4070.92万元的违约责任,应按照拍卖时的相关规定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向国家缴纳违约金4442.69292万元、土地竞买保证金1000万元依法不予退还等等违约行为追究的责任,但国土局“勇于担责”,就直接牺牲国家巨额利益,反达成调解协议:国土局替开发商办理土地证,双方不再追究责任,还荒唐地同意将因开发商欠债被南充中级法院已查封的土地抵押(顺庆鸿信小额度贷款公司申请查封)在国土局土地储备中心,再约定了房屋销售的50%用于缴纳开发商拖欠的土地,50%用于项目建设。(见下图:法院调解书)
南充中院面对损害国家利益和造成国家有资产流失这么严重的违法协议还调解了,稍微有点法律常识者,不难看出其中猫腻。调解行为否构成枉法裁判?这可是国家利益,法院是否应该抛开法律不顾,顺着双方意图肆意调解?
二、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南中法178号《民事调解书》,操作模式与上一宗地相同。国土局授权律师调解,与购买2011-拍19号土地(锦利别苑)的开发商协商,不仅放弃巨额违约金不收取,拖欠土地出让金不追缴… …。
2013年1月31日,四川锦利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雍文康)在南部县城北片区景观大道左侧与规划二路、三路和十一路交汇处,又购得土地面积:33.6901亩,土地成交总价款:7546.5824万元,土地竞买保证金:1000万元。
《成交书》约定付款时间:签订成交拍卖确认书后三日内缴纳出让土地总价款的40%(3018.6329万元),一个月内支付总价款的50%,余款一年内付清。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也明确约定出让人在受让人缴清土地出让金后交付土地。成交书约定的违约责任:一个月未交清成交价款的50%,其缴纳的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并追究违约责任。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违约责任:受让人不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
以上是南部县政府招拍挂文件规定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正规约定,但在当天的《补充协议》上变更为双方对出让合同所约定土地出让金的缴纳另行协商”等等,就将以上内容变了
截止到2018年12月四川锦利置业有限公司仅支付土地出让金额950万元,缴纳土地竞买保证金1000万元。拖欠土地出让金高达6596.5824万元。缴费时间如下:
①201321日保证金:1000万元
②2013927日:50万元
③20131212日:500万元
③2014213日:300万元
20141225日:100万元
从相关资料显示:按合同约定锦利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三天内需缴纳土地出让金价款40%,即3018万元,但分文未交,在事隔297天后才缴纳50万元,是严重违约,截止到201812月四川锦利置业有限公司拖欠土地出让金6596.5824万元。应按照拍卖时的相关规定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向国家缴纳违约金10915.77589万元,没收竞买保证金1000万元。
但双方通过南充中级法院调解达成协议后,事件来了360度的大转弯,违约责任完全颠倒,违约责任全部由国土局承担了,协议内容与2012-拍10号土地(锦利王府)基本相同,更为严重的是同样将因开发商欠债被法院已查封(顺庆鸿信小额度贷款公司申请查封)的土地抵押在国土局储备中心作为开发商缴纳土地出让金的保障,并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不仅如此,还要求南部县政府等部门开发商配合相关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文中开头已经阐述),以销售资金50%缴纳土地出让金;以销售资金50%用于开发商项目建设,几千万元的城市配套费只字不提,是谁给法官这么大权力?不仅要求国土局而且命令政府督促住建、房管、人防办、环保局、县残联、县总工会、县水土保持局等部门(合同的第三方,本案的案外人)及时替开发商办理开发建设的相关审批手续。
咨询一下领导:这种《补充协议》有效吗?明显存在损害国家和私人利益的调解,是否构成枉法裁判?南充中院是否应该作出这样的的《调解书》?这两份违法并损害国家利益的调解书是不是属于检察院检察监督范围和对相关违法犯罪人员查处?
三、以上客观事实不得不使人迷惑,检察院领导可否回应以下疑点
一是两宗黄金口岸土地在6天之内(几乎是同时拍卖),为什么都是同一个、且不具有竞买资格的企业取得?
二是拍卖文件注明“有民间借贷和集资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取得竞买资格”,而买受人在参与竞买前已有巨额民间高利息借款,是如何取得竞买资格的?
三是两宗土地拍卖文件清楚明白说明是“土地现状拍卖,买受人在竞买前已充分了解风险和利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国土资源部和国家工商总局按法规审定的格式文本。但在签订出让合同的同一天为什么又要签订一个补充协议,颠覆性改变合同关键权利,损害国家利益?
拍卖文件和出让合同都明确了土地出让金缴纳方式:“三日缴40%;一月缴50%;一年付清全款。若违约,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但该补充协议却变成了“…双方对出让合同所约定土地出让金的缴纳另行协商”等等,违背了拍卖文件内容,是否恶意串通:早就知道开发商要拖欠土地出让金?是否存在诸多暗箱操作?
四是本次事件中因开发商未按合同约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国土局交地约定在后,不存在违约,那为什么反倒要自认违约行为?
五是涉及滞纳金和相关办理手续的行政收费高达过亿元的国有资金,国土局有没有这个权力委托一个律师做主放弃不追究?有没有这个权力委托一个律师代表政府替开发商大开“绿灯”,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等相关手续和连法规禁止免交的公益性收费等开发项目行政收费过千万元都只字不提?
六是国土局将法院自己已查封的土地又抵押给国土局,视法律文书为一纸空文,但南充中院承办法官明知违法,反而同意开发商未缴清土地出让金而开发,这种调解,是否构成渎职犯罪?
七是开发商因开发这两宗土地,在未动工前就向民间不特定人群(25人)高利息借款几千万元,向公司融资几千万元,是否构成非法集资?
以上情况,是否涉嫌犯罪?南充中院是否应该作出这样的调解书
线索人联系电话:1811393 2955

225418yggy7vdv7eugddyg.jpg 南部国土与锦利调解书2.jpg 南部国土与锦利调解书6.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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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11-22 23:07 | 显示全部楼层
被法院查封的土地用于抵押

用被法院查封的土地作抵押

用被法院查封的土地作抵押

 楼主| 发表于 2020-11-22 23:11 | 显示全部楼层
土地本身就是国土局的,国土局用自己的土地替别人作抵押再卖个别人,有这么傻的买卖行为吗?

发表于 2020-11-23 07:1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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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23 07:19 | 显示全部楼层
发帖人明显是在保护国有资产,麻辣社区是专供百姓说话的平台,严禁有偿或无偿删帖!该帖付有证据,并留有电话,不想是在造谣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0-11-23 07:24
发帖人在保护国有资产,呼吁严禁删帖,是应该的

发表于 2020-11-23 07:37 | 显示全部楼层
啊!原来那些暴发户就是这样富起来的,这么违规的事,法院还调解成合法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0-11-23 07:38
细看此文,真是触目惊心!

发表于 2020-11-23 10:3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南部县国土局的部分回复:①2013年1月16日拍卖该宗地时衽的现状拍卖,没有达到“净地”条件;②土地拍卖时,宗地内青苗、林木没有清理补偿;③土地拍卖时,宗地西侧旁垂直于红岩子大道西延线的规划道路没有开工建设;④水、电、气排污管网接口至今都还没有全部达到宗地旁;⑤当时按局主要领导的审定意见,国土局与雍文康签订了《补充协议》;

发表于 2020-11-23 10:35 | 显示全部楼层
177、178号民事调解书的第一项内容就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南部县原国土局与雍文康、锦利公司在诉讼中达成调解协议,该两份调解协议主要条款明显违反法律法规,却被确认合法有效。2011-拍19号、2012-拍10号两宗地民事调解书的第一条就约定:“被告南部县国土资源局为原告四川锦利置业有限公司办理整宗用地的土地使用权证书”、“锦利公司缴纳土地出让金过半时,南部县国土资源局为其整宗办理不动产权证”。该调解协议内容明显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该宗土地尚未足额缴纳出让金,依法不能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南部县原国土局作为土地登记主管机关,明知调解内容违法却向政府建议并接受,积极协助雍文康、锦利公司在达成调解书的半个月办理了该宗地土地使用权证。

发表于 2020-11-23 10:42 | 显示全部楼层
1.违反《招标投标法》禁止性规定。《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第59条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原南部县国土局与雍文康、锦利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明显背离《成交确认书》、《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主要条款的实质性内容。 2.违反《合同法》第61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南部县原国土局与        锦利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是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同时签订的,其签订时机、目的、内容均违反合同法。 3.违反最高人民法院(2009)行他字第55号《关于土地管理部门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之前的拍卖行为以及与之相关的拍卖公告等行为性质的答复》,土地管理部门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之前的拍卖行为以及与之相关的拍卖公告等行为属于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一经作出生效即具有内容的确定力、对双方的拘束力和执行力,而具体行政行为更改或废止,需要行政部门依职权或依申请重新作出,而不是行政行为相对方以协议解决。

发表于 2020-11-23 12:12 | 显示全部楼层
改个名字是什么意思?如此枉法裁判行为,检察院还是不想管吗?检察长周永刚应该回复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0-11-23 12:14
说的对,检察长应该公开回复网友,不应当回避,怕得罪法院吗?

发表于 2020-11-23 14:3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0-11-24 10:24
期待南充市检察长周永刚向公众回复,是否应该构成枉法,检察院是否该处理?
发表于 2020-11-24 10:28 | 显示全部楼层
确实过分,这么违法的是,法院都干调解成合法,按照这个调解逻辑,以后双方犯罪行为协议,只要双方愿意,法院都可以调合法?岂不荒唐?
发表于 2020-11-24 10:28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0-11-24 10:4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向这些损害国家利益的个人或单位应该依法严查严办。给人民一个安全感幸福感。

发表于 2020-11-24 10:4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0-11-24 10:53 | 显示全部楼层
继续嗮证据:用自己土地抵押给别人让别人替自己还债,天下奇闻。自己担当风险,太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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