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网友:
首先感谢各位客户、网友、社会媒体对本行工作的监督和关注。在接到客户邓某某反映的情况后,我行高度重视,迅速组织力量进行了调查核实,并及时向客户邓某某反馈了调查结果。现将邓某某在观塘支行办理业务的调查情况再次回复如下:
一、取款业务真实有效
经调查,2020年3月18日,邓某某在观塘支行共办理三笔业务,即:两张定期存单共支取本金21622.12元,利息0.42元,合计支取21622.54元,其中存3年期定期存款11500元,现金支取10122.54元。两张定期存单取款的利息清单及一张存款凭条上签字确认交易和金额的签名均为邓某某本人签字,有相关业务办理凭证、身份证件、本行授权系统截图佐证。
二、监控录像保存期限符合规定
本行监控系统的影像资料保存期限为3个月,符合公安部和监管部门对银行营业场所安全防范的要求。距离2020年3月18日邓某某办理业务至2020年10月15日提出异议已近7个月,无法调取监控影像资料。
三、现金付出的人民币冠字号查询情况
经查询点钞机人民币冠字号存储记录,2020年3月18日该笔业务办理时间段10122元的点钞记录与该笔业务的现金支取金额10122.54元相吻合。据此信息,本行在全行范围内对其中的101张100元人民币去向逐一进行了查询,查询结果显示,后续有部分人民币于当天业务办理完成后便在市场流通。
在监控录像超过保存期限的情况下,本行对该笔业务进行了系统全面的调查核实,现无证据证明本行经办人员存在业务差错和违规行为。若邓某某对调查核实情况存有疑问,可以到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等部门,通过正当合法途径解决此疑惑,本行将全力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
本行将一如既往地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请各位客户、网友、社会媒体继续关心和支持本行工作,共同营造良好的金融环境!
广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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