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书 
    申诉人:罗其香,女,现年65岁,成都市武侯区簇桥乡高碑村九组,现住址:武侯区簇锦街道铁佛路101号,电话号码:15308233599。 
    我是高新区人民法院(2020)川0191行初349号行政诉讼案的当事人,于2020年11月26日10时至11时37分“法庭审理”程序不合法,事实如下: 
    一、审判长李鹏飞开庭前要求我的代理人变更我的诉讼请求,即“依法确认被告于2020年5月11日作出的成司投不(2020)1号,投诉不予受理告知书违法”,把“确认”二字改为“撤销”,这是错误的,我坚决要求按确认违法案件审理。本案的庭审活动是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法庭审理中,审判长李鹏飞(独任审判员)的精心安排下故意为我们下套,不让原告宣读起诉状,连参与旁听的人员和看了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人员都一头雾水,都不知道起诉的究竟是什么内容??诉求是什么都不得而知,就让被告发表答辩意见,是否存在利用职权,徇私枉法故意偏袒被告不得而知?并且敲法锤打断我代理人向法庭陈述,原告罗其香多次举手表示发言,审判长是否没看见还是另有目的?审判长的这些行为明目张胆的充当被告成都市司法局行政不作为的保护伞。(详见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视频) 
    二、被告被诉行政部门是否可以挪用国家财政款聘请律师? 
被告成都市司法局法定代表人:薛志明(未到庭)也未向法庭说明理由,真是告官不见官,司法局应当依法行政,依法监督,还用纳税人的钱聘请四川运逵律师事务所两名律师,黄明华、雷琳他们为成都市司法局狡辩被诉行为的程序合法掩盖实体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用纳税人的钱来猛攻击纳税人,是否合法? 
三、本案书记员的违法事实如下:庭审笔录遗漏太多,而她有意或故意把我们的陈述不记录在案中,并且开庭前原告罗其香提前向书记员交了,①行政起诉状、②代理人意见、③质证意见、④起诉意见、⑤原告提供辩论意见、⑥公证程序规则(法条法规)一并提交给书记员方便打印做记录,但在法庭审理笔录中并没有以上内容,原告向书记员提出补上以上内容,被书记员拒绝,理由是我们没在庭审中陈述就不能记录在卷中,试问、独任审判长让我们原告有陈诉的机会吗?如果没有以上陈诉的重要意见,又根据什么证据下判?就会让我们得到不公正的判决,但书记员说:她不是书记员,是速录员,并申明她和李鹏飞法官不是一个庭的,既然是速录员,就应当更快准确的记录,又为什么缺失了那么多?又为什么庭审完后“被告成都市司法局”的一名副局长都走了,书记员又特意把他叫回补充了其它记录,明显徇私舞弊。 
请问各级领导:被告成都市司法局提出的程序原告早已走完,该由谁来监督管理??批准成立成都市蜀都公证处的批准机关成都市司法局,对执行《公证法》没有尽到监督管理职责,应当承担一定责任。 
   最后陈述:请求高新区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并且要求重新开庭审理。 
           申诉人:罗其香    
          2020年11月29日 
     注明:当庭质证的困难证明及其它证据材料书记员没收,我的代理人于2020年11月27日由广元邮寄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判长李鹏飞收。证明目的:立遗嘱人隐瞒事实公证的材料14页及证据目录2页,邮政编码:XA74200847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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