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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成都市司法局对鼎立律师事务所侵吞15万元的监督权去哪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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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2 18: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成都市司法局对鼎立律师事务所侵吞15万元的监督权去哪儿了?

成都市司法局称对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违法侵吞15万元诉讼代理费没有监督权,是行政乱作为、不作为?是没有责权监督规定?还是团团伙伙互不得罪?   
2020年8月28日,成都市司法局作出成司复(2020)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称对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不履行合同义务,要求责令退费并赔偿利率,并无充分依据。不属于司法行政部门行政职权范围。其中4次书面要求司法局召开听证会解决,均不受理。
更要命的是,成都市司法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竟然盖的是成都市人民政府的大印。一个市政府的下属局级机关复议书,怎么会盖上市政府的大印?成都高新区法院拒绝立案。
经过交涉,虽然成都市司法局承认错误,于9月17日出具了一个《勘误通知书》,并将《行政复议决定书》上成都市政府大印,更换为市司法局大印。高新区法院称,没有变更《行政复议决定书》上日期,已超过起诉期限,司法局拒绝变更,至今无法立案。
再次行政起诉中,遭遇成都高新区法院各种恶意刁难,起诉人为个人与鼎立律所争议引发行政监督争议,法院立案却以要起诉人的各种社保证明,并称《行政复议决定书》已超过起诉期限等拒绝立案。
经多次向司法局交涉要求变更《行政复议决定书》上日期立案,司法局称他们与法院勾通,下午来电称法院要求补交手续可以立案,但第2天上午10时前就收到高新区法院以特快专递送达的《行政裁定书》,不予立案。也不知道他们两家谁在撒谎。令人惊讶的是,连立案程序都还没有完,法院竟然由一个非法组成的合议庭用飞行速度审理完成,并署名审判长,审判员名字,再用特快专递送达(2020) 川0109行初382号《行政裁定书》不予立案。
2012年7月,起诉人宋明等七人因股东权益被侵犯,请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代为起诉,后因收费要价最少25万元,致六人退出。宋某一人与律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通过工商银行转款15万元。律所承办人施律师因忙于从政,没提起诉讼,后以案情复杂主动退还了诉讼资料,根据合同应该全部退款,可施律师承诺只退还一半的律师代理费。你什么事也没有干,也没有做任何诉讼或非诉讼协调的任何事情,要求根据《委托代理合同》第5条;“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所收费用全部退还甲方。”  
因鼎立律师事务所不遵守合同约定,不讲诚实信用原则,长期拖延推诿,躲避,甚至专横的说钱已经分配了一分不退。根据律师法,律师行政管理监督规定,向省市律协、全国律协、司法部等寻求行政监督投诉多年。成都市司法局,市律协、锦江区司法局处理-个乱收费,就拖延、推诿互相踢皮球长达好几年无结果。
这些司法行政管理监督机关,对每个律师执业证年审收费上千元,就这么成了违法保护伞。因为利益交集乱作为,拒不履行责任义务,将监督规定视为摆设,不惜违法违纪损害当事人权益。
2020年,向锦江区司法局多次提出召开听证会作出结论,并附上一个四川省司法厅召开听证会的类似处理结论。他们做了一次调解,鼎立律师事务所来了一个小女律师,竟然儿戏般的提出律所愿意补偿2万元。原律所愿退款一半是7,5万元都被拒绝。更荒唐的是她们共同编造谎言,认为行政投诉只是为了要一张发票,在2020年的协调会后,鼎立律所邮來了一张15万元的发票,这样的律所真的是太搞笑了。
更搞笑的是锦江区司法局这种履行律师、律所事务管理的专业机关,竟然书面答复对律师没有监督权,司法局处罚、警告、吊销了那么多律师证就成了滥用职权非法越权执法?如果真的没有监督权,让律师们以人性、道德,良知自律,让社会舆论监督也许会更好。没有了保护伞,或许就不会有今天这样的争议。
    都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决定书》中一样的抄作业,称“对律师没有监督权”当你打开市司法局网站弹出的网页显示;司法局行政职权目录(共22项)一、行政处罚(10项)1.对律师违法行为的处罚;2.对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的处罚。对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监督检查等等。打开司法局行政复议与应诉处工作职能,行政权力责任清单;负责指导、监督律师工作、负责行政处罚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规章….哦,眼睛都看花了,太多了,只有一种感觉,玩公章的惹不起的存在。
官网上说,帮派山头、团团伙伙、庸政懒官不作为、乱作为,拖懒散,说一套做一套,或许这就是对官僚腐败行为的写照。监督违法严重失控,诚信缺失,世风日下越来越严重…。
再说一句,这几斤钱不是天上掉下来的,一定要拿回来。
联系电话;13980916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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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12-2 19:4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鼎立律师事务所应该遵守道德底线,学点契约精神,

发表于 2020-12-5 09:07 | 显示全部楼层
太荒唐了,应该问责司法局!!!

发表于 2020-12-5 11:53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维权

发表于 2020-12-5 17:56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个司法局,竟敢盖政府公章,胆子太大了!
怎么盖上去的?追查!!!!!!!!!!!!!!!!!!
发表于 2020-12-5 21:19 | 显示全部楼层
堂堂省城,居然也有如此违法事

发表于 2020-12-6 18:18 | 显示全部楼层
持续围观!!!!!!!!!!!!!!!!!!!!!!!!!!!!!!!!!!!!

发表于 2020-12-6 21:26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0-12-8 10:45 | 显示全部楼层
持续关注!!!

发表于 2020-12-9 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省司法厅应该介入查处了

发表于 2020-12-10 08:33 | 显示全部楼层
快查办!快查办!

 楼主| 发表于 2020-12-10 21:13 | 显示全部楼层
成都市司法局,你想多了吧?
《民主与法制》总编辑 刘桂明

在今天的各种自媒体上,除了北京有史以来最严重的雾霾,就是成都市司法局刚刚出台的一个奇葩规定,不仅让许多法律人刷了屏,更使许多律师也是醉了。
原来是一份于11月25日由成都市律协在其官网发布的成都市司法局的文件惹的祸,这份全名为《关于进一步做好近期律师行业安全稳定工作的通知》第四条规定为:加强对涉外活动的指导,让人怀疑这份文件的真实性。这条规定的具体内容为:律师出国(境)、参加各类交流活动和论坛研讨会、本所接待国(境)外人员,应提前3日报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和市律协。

看到这份不知道是制定文件者脑子进水了还是看到文件者眼睛看花了,有人是醉了,也有人怒了,而我则是乐了。一是乐在年初遵义市司法局的低级错误又一次在司法行政机关重演,二是乐在中央三令五申简政放权之后竟然还有人顶风而上,三是乐在我们的司法行政领导再次将律师当成了公务员。


乐完之后,我脑海里浮现出了三个疑问:


疑问之一:成都市司法局,这是该你做的事吗?是否该你做的事,也就是法律给你授予的权力是什么?如果你要设定某项权力,你一定要想想你的法律依据在哪里、是什么。律师出国、参加各类交流活动和论坛研讨会,本是律师的权利,也是律师的自由。为什么需要向你报告呢?为什么还要提前3日向你报告呢?如果没有法律依据,那岂不让人认为司法行政机关有“扩权”之嫌。既然没有法律依据也就是没有上位法的授权,那就说明就不是该你做的事情。

疑问之二:这是你该做的事情吗?按照我国律师法规定,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职能,也就是该做的事情主要有:一是制订律师行业的宏观发展政策,通过制订规章、规范性文件,指导、推动律师行业健康发展;二是实施资质管理,通过行使资格授予、批所颁证、吊销执业证书职能,对律师行业进行调控;三是对法律服务市场进行监管和对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四是协调有关部门,制订配套政策,协调、改善律师执业环境。后来被归纳为“市场规则、市场准入、市场监管、市场环境”四项职责。如此说来,司法行政机关管的是大事,而不是律师出国是是“报备”还是“报批”之类的小事。在律师们看来,律师维权是大事,律师税收是大事,律师发展是大事,至于律师因私出国学习或旅游,都是小事,都不是你该管的小事。


疑问之三:律师出国这样的事该谁管?毫无疑问,这样的事情一是靠律师自律,二是靠律所自治。如果司法行政机关制定这样的规定是出于保护律师安全的初衷,那么完全可以交给律师协会,然后由律师协会出台一份倡导性的意见即可。大可不必由司法行政部门去制定一份规范性的文件,来对律师的行为进行限制性规定。可以说,这样的规定既没有法律依据,又没有实际用途,更没有管理效果。


在今年的两会上,总理强调“有权不可任性”,实际上指的是如何理解、约束乃至使用公权力。对于权力,一般的理解是指权位、势力,包括职责范围内的指挥或支配力量,但基本理解就是指社会权力和国家权力,也就是指公权力。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律师到底应该怎么管、管什么、谁来管?本来,这是一个非常容易回答的简单问题。但是,因为这些年来,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协会作为行业管理职能机构的地位与角色,一直存在模糊不清的认识甚至常常顾左右而言他,致使“两结合”律师管理制度实施了二十年有余,依旧匍匐在“摸着石头过河”的初级阶段。于是,就接二连三地出现了运城市律师协会与遵义市司法局的奇葩规定。

 楼主| 发表于 2020-12-10 21:15 | 显示全部楼层

是啊无法无天了,近期将向司法厅等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20-12-10 21:16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子没醉 发表于 2020-12-9 18:02
人民政府的公章是偷盖的,还是私刻?问题相当严重,必须查办!

真是荒唐透顶了,拉大旗作虎皮呀?
发表于 2020-12-13 18:33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是偷盖公章,吃不了兜起走!
如果是私刻政府公章,应该判刑送监狱!!!!!!

发表于 2020-12-14 08:48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0-12-14 16:55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0-12-14 17:07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向市司法局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应当加盖市政府大印,因为司法局不是复议机关,而是负责行政复议工作的机构!复议机关和复议机构有显著的区别,高新区法院不予立案符合法律的规定,因为如果市政府不予受理复议申请或者复议决定改变原行政行为,楼主均应当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发表于 2020-12-15 08:22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0-12-17 22:18 | 显示全部楼层
冯元帅 发表于 2020-12-14 17:07
楼主向市司法局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应当加盖市政府大印,因为司法局不是复议机关,而是负责行政复议工 ...

24楼小冯的评论有四个错误:第一,认为向司法局提交的的行政复议应盖市政府大印是错误的。司法局已经承认印章盖错了,已经重新出具了盖司法局印章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第二,认为司法局不是复议机关是错误的。第三,高新区法院不予立案是违法的。第四,局一级的行政复议决定,不属于成都市中级法院立案管辖。
谢谢你的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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