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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通普人

交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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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2-4 16:04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阆中古城保护条例》
第二十条 古城建设控制区内一切建筑应与重点保护区的建筑风貌相协调。

建设控制区的建筑群体布局、高度、形体、色彩风格,不得影响古城的传统空间风貌,对妨碍视线走廊的多层、高层建筑和破坏重点保护区历史环境的建筑应有计划地予以降层改造或者拆除。

 楼主| 发表于 2021-2-9 07:57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阆中古城保护条例》
第二十一条 鼓励对古城传统文化、艺术、民俗和民族风情的发掘、收集、整理和研究。

 楼主| 发表于 2021-2-13 14:58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阆中古城保护条例》
第二十二条 古城资源应合理开发利用。在古城保护区内鼓励经营或者开展下列项目和活动:

(一)古城传统文化研究;

(二)兴建博物馆、民俗客栈;

(三)传统手工作坊、民间工艺及旅游产品制作和经营;

(四)传统饮食文化研究和开发经营;

(五)传统娱乐业及民间艺术表演活动;

(六)民间工艺品开发、收藏、展示、交易活动。

 楼主| 发表于 2021-2-19 08:15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阆中古城保护条例》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市人民政府建设或者文物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楼主| 发表于 2021-2-27 07:22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由市人民政府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楼主| 发表于 2021-3-4 06:48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工程总造价0.5%以上2%以下的罚款。

 楼主| 发表于 2021-3-12 07:35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分别由市人民政府公安、环境保护、工商、文化、建设、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楼主| 发表于 2021-3-17 07:31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十七条 阆中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未按规定编制古城修缮指南、超越职权或擅自批准与古城风貌不相协调的建设活动的,由有关机关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楼主| 发表于 2021-3-24 16:17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阆中古城保护条例》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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