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众信公证处为高利套路贷设计策划、发放无利息贷款17万,逾期8个月25天惩罚性诈骗446377元,到手343090元的投诉 投诉人:夏菊英,女,1958年1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沈家坝街9号1幢1单元6楼11号,身份证复印件附后。系借款担保人遗属。
投诉人:李夏阳,男,1985年10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沈家坝街9号1幢1单元6楼11号,身份证复印件附后。系借款担保人遗属。
投诉人:王金艳,女,1981年9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游仙镇金山村5组,借款人。
委托代理人:付兰华,系王金艳之母。电话15681213831
被投诉人:绵阳市众信公证处,住址:绵阳市红星街
法定代表人:张敏
投诉请求
一、撤销(2012)绵众信证字第0316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和(2012)绵众信证执字第004号执行证书。
二、追究公证处公证员代书,在公证处面前将无息借款设计形成的《担保借款合同》中,故意为高利套贷出谋策划的法律责任。
三、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给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造成的损失,要求绵阳市众信公证处承担赔偿责任。
事实与理由
陈文出借给王金艳20万元,约定无息借款,从银行转帐只转17万元。夏菊英之夫,儿子李夏阳之父李绪松生前于2012年2月23日在高利套路贷“借条”上签了“担保人李绪松”六个字,2012年8月30日李绪松患病离世后,陈文申请游仙区法院对已离世的李绪松强制执行,接着将夏菊英、李夏阳变更为被执行人。李绪松担保的借款17万元,担保至2012年12月19日止灭失,只有8个月26天,遭受高利贷诈骗达446377元,法院执行于2019年4月19日执行笔录显示,夏菊英、李夏阳实际受害损失343090元。
2020年9月16日,从游仙区人民法院2019年4月28日立案的(2019)川0704执686号执行案档案打印材料上看到绵阳市众信公证处违反《公证法》第十三条(一)、(六)条文规定出具公证书,陈文申请公证提供的《借条》上只有“担保人李绪松”六个字,在当面代写的《担保合同》和出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办理中,对申请公证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不进行审查核实,各方所提交的证明材料不依法进行审查。不依据公证法对担保人李绪松进行询问,更没有向李绪松告知《担保借款合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字公证书》内容,有关法律规定、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在公证面前由公证员写的《担保借款合同》中设计高利贷设圈套,陷井为高利套路出谋策划为实现高利套路贷诈骗446377元,诈骗到手343090元之巨,有如下证据:
一、绵阳市众信公证处办理本案公证中,违反《公证法》第十三条(一)、(六)款,第二十三条(六)(九)款,《公证程序规则》和有关规定,请求依法撤销(2012)绵众信证字第0316号公证书、第004号执行公证书。
1、申请公证人陈文申请公证执行标的20万元,案卷证据证明中国农行转款只有17万,为不真实的借款公证违法。
2、公证书办理中公证员没有询问担保人李绪松,案卷内没有公证询问李绪松的询问笔录。
3、卷内证据,2013年2月23日《借条》上有“担保人李绪松”六个字的记载,同日在绵阳市众信公证面前写的《担保借款合同》为高利套路设陷井,行为违法。
4、绵阳市众信公证处面前他人代写的《担保借款合同》“第六条借款担保,丙方自愿为乙方的该笔借款向甲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第八条担保范围…………”、“第十一条违约责任……”这些合同条款,公证处有责任告知担保人,这些条款产生的法律后果,案卷内没有证据证明公证处依法告知担保人李绪松。
当事人各方希望公平正义、公证处是公证的机构,公证员与普通公民比,掌握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在公证和当面代写合同时,应当严格法律法规,而确替高利套路出谋策划,把件无息借款搞成无息陷井,列出惊人的高利套条款,诈骗乙、丙方当事人,申诉请求审查。
二、在公证处面前代写的《担保借款合同》为高利套路贷出谋策划,诈骗担保人李绪松的遗属446377元,到手343090元之巨,请求依法追究公证员的法律责任,有如下证据:
1、卷内2012年2月23日《借条》证据证明:借是无利息借款,同日在众信公证处面前代写为高利套路贷出谋献策,详见案卷中《担保借条合同》,公证行为违法。
2、借款金额20万元,卷内2012年2月23日《借条》证明借款20万,卷内农行转款明细证明陈文转款只有17万。
3、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证据显示是无息借据款,担保人在借条上签了“担保人李绪松”只有六个字是对无息借款担保,在公证处面前代写变成“甲、乙、丙三方经充分协商,就乙方向甲方借款,并由丙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众信公证处办理公证书中没有依据《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及相关法规进行审查核实,没有告知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法律后果。
4、在公证处面前代写《担保借款合同》设陷井,在第四条“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甲方不向乙方收取此款的资金利息”受害人陷入陷井后,就进入高利贷套路,从借款20万中转入17万扣三万砍头息,接每月收利息至2012年12月19日,结清本借款本息止,有案卷内:证据2012年12月19日《借条》和证据2012年10月10日绵阳市众信公证处询问笔录证据证明:还有借款人在《借条》(2012年12月19日结清2012年2月23日)借款后于2012年12月19日,在律师张荣的见证下的《借条》证明,而众信公证处把高利套路陷井写入合同中,进行公证。
5、在众信公证处面前代写的《担保借款合同》为高利套路贷出谋策划资金利息高得惊人,“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该笔借款的资金利息”,加违约金“借款总金额的20%”加“公证费、律师费、旅差费等”高利套路,进行公证。为惊人的高利套路贷出具公证行为违法。
三、由市绵阳众信公证处代写《担保借款合同》中为高利套路出谋划策和违法办理本案公证书。在执行中,三方(陈文的申请执行代理人张蒙律师、借款人王金艳、担保人董江油)在游仙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办公达成执行和解。经结算,由律师张蒙在场见证,由借款人王金艳出具借条。截止到2012年12月19日本人向陈文处合计借得人民币27万元,其中转款20万元,现金7万元,特立此据,本人借据出具前本人向陈文出具的一切其他借据和文书作废。张蒙签字,此复印件真实有效与原件一致,再次复印无效,张蒙2012年12月19日。
证明担保人李绪松担保责任已于2012年12月19日终止,此后不承担借款保证责任。
四、李绪松2012年12月19日起不承担借款担保责任,李绪松2012年8月离世后,2015年5月12日,通过向法院变更执行人为遗属,诈骗夏菊英446377元,到手343090元的严重后果。
以上事实与理由,请求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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