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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试论安徽临泉县患癌母亲袁金丽的丈夫是否涉嫌犯遗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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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对让无数人泪崩的母子,安徽临泉县患癌单亲妈妈袁金丽,带着牵挂和不舍离开了这个世界,留下年仅11岁的儿子。这不算漫长的时光里,孩子父亲却始终没有出现,在媒体报道之后,孩子亲属曾经给他打电话,当地妇联也给他打过电话,他却一律拒绝接听。为什么这个父亲如此狠心呢?相信大家通过各大媒体平台已经了解到了具体情况。在这位母亲生命最后的日子里,孩子含着泪跪地守护母亲。母亲对他说:“我畏惧的不是死亡,我畏惧的是你羽翼未丰无人管,怕你长不成人。”有网友说,孩子感动了世人,却没有感动上天,感动了全网,却没有感动他的父亲。对于孩子的监护问题,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严格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各项监护责任,明确了国家对家庭监护进行指导、支持、帮助和监督的责任,完善了委托照护和临时监护、长期监护制度,拓展充实了监护支持、监督、干预的具体规定,构建了“以家庭监护为主,以监护支持、监督和干预为保障,以国家监护为兜底”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体系。这些规定确保了在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缺位时,未成年人依然能够得到有效监护。但这里我想换种角度提一个问题,孩子的父亲是否涉嫌犯遗弃罪呢? 《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遗弃罪构成的四要件包括:一、客体是被害人在家庭成员中的平等权利。其对象只限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并对家庭成员之间应履行的扶养义务作了规定。有负担能力而拒不履行扶养义务,就侵犯了年老、年幼、患病或者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在家庭中的平等权利。遗弃行为往往给被害人的生命、健康造成威胁,为舆论所不齿,也影响社会的安定团结。因此,同与遗弃相关的犯罪行为作斗争,有助于营造一个少有所养,老有所依的良好的社会环境,有助于保护妇女、特别是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应当扶养而拒不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主体为特殊主体,必须是对被遗弃者负有法律上的扶养义务而且具有扶养能力的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应履行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就本事件而言,孩子父亲有无扶养能力的情况尚未公布,这使得我们对其是否犯遗弃罪难下论断。假设孩子的父亲确实具备扶养能力,那么笔者对孩子父亲构成遗弃罪的说法持支持态度。据媒体报道,小孩现在已经在公安机关报案,相信公安机关能尽快找到其父亲的踪迹,到时候很多疑问应该会迎刃而解。无论如何,我们普罗大众还是希望孩子的父亲能尽快出现,不管他是否具备经济能力,对于孩子来讲,可能已在生命中缺位太久的父爱才是他更希望得到的。也希望孩子在全社会的温暖关怀下,能够坚强地生活下去,相信他的未来一定会越来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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