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6日,我临时停车停在仪陇县新政镇望云路实验学校对面,临时下车在距离我停车处仅4米远的店门口处买个东西。我买东西时距离我的车只有4米的距离,突然一位交警和一位城管就过来贴单子和拍照,我看见了立即走到那位交警的面前,我说我立即将车开走,他说还是得贴单子。他沿着这一条路一辆车一辆车地挨着贴单子。同时,只见他贴单子的时候用嘴对着执法记录仪录音的那个位置,用离他两米远都难以听见的音量小声说道:请车牌号为×××的车主立即将车挪走。话声一落,单子就放在了车辆的雨刮器处。周围围观的群众还说,交警同志你是不是应该说话声音大声点,很多车主就在车辆边上的店门口都听不见你的声音,这种提醒车主的方式是否正确?交警仍然不做理会,自顾自地一路挨着贴单子。 我查询了一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行政处罚法》。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四)款: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国家三令五申,要求各级公安交管部门要正确处理教育与处罚的关系,进一步加大教育、警告处罚的力度,减少罚款处罚的数量,真正把纠正违法行为,变成服务群众、赢得群众的具体实践。公安交警队伍作为公安机关所有警种中与人民群众打交道最多、联系最紧密的一支队伍,交警直接影响着公安机关的形象,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威信。我个人觉得交警部门应更多的设身处地地考虑到人民群众的切身感受,感同身受地体谅人民群众生活的不易,真正融法、理、情于一体,使人民群众通过交警的执法活动,既能感受到社会主义法制的权威和尊严,又能感受到公安机关的关爱与温暖。我作为一个小老百姓,真要是违章违法了,认缴认罚没得辩驳,我双手支持;可如果没了法律依据的胡乱执法,仪陇交警每到年底,为了创收的任性罚款,老百姓也有质疑的权利。身为一个小老百姓,我就一个小愿望:希望我大夏天流泪流汗辛苦挣来的钱,不要在寒冷的冬天里死的不明不白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