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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声回应] 投诉举报派出所教导员违规为什么这么难? 披露事实真相,要求当面对质[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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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12 10: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投诉举报派出所教导员违规为什么这么难?

———披露事实真相,要求当面对质


核心提示:1、多次投诉教导员,多次为其庇护
2、投诉纪检委无人答复
3、披露事实真相,为什么不敢当面座谈“对质”?
4、歪解《公安机关规定》

2019年10月19日69岁的全国教育先进工作者裴润庭老人在繁华的春熙路区域发现不明疑似易爆易燃物,不惧自己生命安全招呼游客和路人绕道而行,同时紧急报警,直至防暴警察到来。10月29日锦江区公安分局督察队卢队长及合江亭派出所对老人见义勇为表扬奖励。10月30日裴润庭老人见义勇为的事迹在《成都商报》、《大律师网》、《大众网》《成都全搜索网》等十多家报刊和网站媒体报道。

2019123日裴润庭老人来到合江亭派出所内请求出具一个简单的情况经过说明(说明在张占海民警那里),可是合江亭派出所教导员石义海听说有老人来派出所“如临大敌”,违反规定佩戴并滥用执法记录仪直对老人头,当时派出所内没有任何其他民警佩戴执法记录仪。而且石义海对待老人的态度十分恶劣。

因为石义海违反了《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规范使用执法记录仪的规定。而且对一个见义勇为的来访态度恶劣,以上证据确凿、事实清楚,都有派出所摄像头为证。为此裴润庭向锦江区公安分局和纪监委投诉石义海。可是至今石义海的违规和恶劣工作作风行为没有得到任何处理,每次答复都是锦江区公安分局。

请回答以下问题:


《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第二条规定: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是指公安机关利用现场执法记录设备对现场执法活动进行全过程视音频同步记录,并对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进行收集、保存、管理、使用等工作。

1、什么是现场执法?

“现场”是指必须是处警违反法律的实施现场。“执法”是指依照法定程序实施法律的活动。《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第四条规定已经说的很清楚:对于以下现场执法活动,公安机关应当进行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如:一、接受群众报警或者110指令后处警;二、当场盘问、检查;三、对日常工作中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出入境管理、消防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违法犯罪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等进行现场处置、当场处罚;四、办理行政、刑事案件进行现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辨认、扣留;五、消防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领域的排除妨害、恢复原状和强制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等行政强制执行;六、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地方公安机关和各警种可以根据本地区、本警种实际情况,确定其他进行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的情形。

2、石义海执的是什么法?是在执谁的法?

在什么情形下“应当”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以上六条规定的很清楚、目的很明确,不是任何地点、任何时候、任何事情、任何场合、任何警察都可以随意使用执法记录仪。

《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第十条还规定:公安机关执法办案部门应当对现场执法记录设备进行统一存放、分类管理。民警应当在开展执法活动前领取现场执法记录设备。

石义海是在“执什么法的活动前”、以什么理由领取的执法记录仪?

我们都知道在公安局内、在公安局办公室和派出所等场合都有监控设备,在这里上班工作的警察一般都没有也没有规定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除了前台值班民警)。

1028日锦江区公安分局督导队鲁队长以及合江亭派出所徐副所长等4位警官来到裴润庭老人家附近的苏坡桥派出所,对于裴润庭老人当时面对“易燃易爆物”不惧危险和拾金不昧的行为给于了充分肯定和赞扬,当场就表示给于见义勇为和拾金不昧表彰奖励。4位警官在这种情况下也都没有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  

苏坡桥派出所的教导员杨庭坚和值班民警也都没有佩戴执法记录仪。

1029日锦江区公安分局及合江亭派出所对裴润庭老人举行了表彰奖励,徐副所长和张警官亲自给裴润庭老人颁发了书写有“见义勇为”4个字的“见义勇为奖励”。这两位警官也没有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

123日中午裴润庭老人在合江亭派出所找徐副所长和张占海警官,不仅接待裴润庭老人的值班时两位警官没有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张占海警官接待裴润庭老人也没有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

可是作为派出所教导员的石义海明明知道裴润庭老人的身份,而且也明知裴润庭老人因何而来,可石义海为什么要佩戴还不断摆弄执法记录仪对准裴润庭老人?(请查看当天监控)

因为他是派出所“至高无上”的一把手就可以随便佩戴和使用执法记录仪?

还是因为他有特权可以违反规定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

还是害怕自身会遭到“什么危险”而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

石义海是不是从上班到下班甚至在上街或家里也一直都在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

石义海却“如临大敌”,面对的是一位手无寸铁、年老体弱,68岁的老人呀!(请调看123日派出所的监控)

3、《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对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应当综合考虑部门职责、岗位性质、工作职权等因素,严格限定使用权限。

什么叫“严格限定使用权限”?以上情况不用再分析评论,只要是有文化的人都明白。石义海这样佩戴使用,超越了使用执法记录仪的范围,“滥用”执法记录仪给广大公安民警和市民百姓带来什么影响?

第二、“裴润庭见义勇为情况说明”实事求是,无不妥之处

裴润庭老人在递交的“见义勇为情况说明”中,并没有“要求”二字,为什么在答复中却“变成了”“要求”?“要求”了什么?就是一个简单的对当时的经过给个情况说明,并没有“要求”派出所给老人“申请”见义勇为。

第三、什么叫“情况说明”

“情况说明”就是对一件事情的经过或当时的情况做一个说明。作为一个派出所最高级别的教导员难道不懂什么是“情况说明”吗?

第四、裴润庭老人并没有要求派出所进行“鉴定”和“审核”

裴润庭老人并没有“要求”派出所“审核”,更没有“要求”派出所“鉴定”,为什么平白无故编造“审核、鉴定”的“帽子”?这种行为已经超出了对一位老人、一位全国先进工作者的不尊不敬,对裴润庭老人造成了严重影响。

第五、裴润庭老人“见义勇为、拾金不昧”的事迹被十多家媒体报道

1、当一个市民发现可疑“易燃易爆物”时是躲避、绕开还是不管不问?面临行人众多的繁华街市,裴润庭老人不但没有退缩而且也没有考虑到自身是否安全却勇敢面对,这样做应不应该?对不对?

2、面对价值5000多元被货主遗失的特殊设备,裴润庭老人一直等了一个多小时终于物归原主,当时失主说已经好长时间了才想起丢了货物,已经没有抱希望了。这是不是拾金不昧?

3、锦江区公安分局及合江亭派出所4位领导和警官一致认可裴润庭老人的行为是见义勇为和拾金不昧,而且给裴润庭老人的表彰和颁发的也是“见义勇为奖励”,这也是事实。

41030日《成都商报》和《成都全搜索新闻网》等十多家新闻媒体为弘扬和宣传正能量,在经过向合江亭派出所采访、了解取证后,以“发现疑似“易爆物”报警派出所开会表彰他”为标题,从好心等候失主,到现场疏导行人并向警方报警,裴润庭老人在现场守候了一个多小时,直到危险被排除,失主寻回遗失物品的事迹进行了报道。这也是家喻户晓的事实。

派出所张占海警官也向记者介绍:春熙路太古里这一带,是成都的繁华地区,人流大、商家多,特别感谢裴大爷作为一个普通的市民,参与到城市安全建设中来,这是很正能量的一件事。为此公安部门向其发放了见义勇为奖励。这也是事实,石义海不认可吗?

第六、石义海傲慢无礼、独断专行


1、裴润庭老人反复而且多次给石义海教导员说只是请派出所出个“情况说明”,而不是他说的“证明”,也不是要求申请“见义勇为”,可石义海仍然不予采纳。裴润庭老人只是做了一件应该做的事,也只是需要写个“情况说明”,石义海为什么不召开会议听取和征求广大民警的意见自己独断专行?

作为一个教导员自己不能答复不要紧,先让老人回去,哪怕是过几天召开所长以及徐副所长等领导会议让集体研究讨论后告知老人结果都可以,可是他却没有这样做,缺乏这种处理事务的能力和意识。

2、退一步说,任何公民只要有“见义勇为”的行为,就有权力进行申报,也是合法合规的,至于是否符合“见义勇为”是由政府部门的综治委审核确认,并不是由石义海来确认。石义海个人即没有权利阻止裴润庭老人申报“见义勇为”,也没有权力否定裴润庭老人的“见义勇为”。

3、当时石义海就甩手扬长而去,这种傲慢的态度让老人心底一寒,离开派出所时,还是张占海警官追上前把老人送出派出所。

希望纪委、监察局成立调查组深入调查,不要偏听一面,不能让“被投诉人既是运动员,又当裁判员”。

我们亲属和朋友都问老人,如果是“易燃易爆物”爆炸了怎么办? 5000多元的货物你既不偷又不抢干嘛不拿走?

裴润庭老人只有一句话来诠释:

希望“让生活多一点阳光,给城市多一些安全”!

投诉人:裴润庭及其亲属徐七礼、裴丽娟、刘馨怡、唐政、裴润德、裴润琴、程巧、裴润兰等

电话:15308031671

202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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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备注:锦江区公安局https://img.mala.cn/common/c8/common_2_verify_icon.gif于12月18日回复,内容见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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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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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14 15:13 | 显示全部楼层
小编于12月14日下午已将此事转交锦江区公安分局
发表于 2020-12-18 09:3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信人: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锦江公安分局立即进行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2019年12月3日15时许,原合江亭派出所值班前台民警张占海接待了斐润庭,了解了其个人诉求后,请示值班领导石义海。值班领导石义海得知情况后,与值班民警张占海一同在院内热情接待了斐润庭,并在派出所值班室进行了告知。
       一是在接待斐润庭老人过程中,值班领导石义海按照公安部2016年6月14日颁布的《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公通字〔2016〕14号)第二章第七条第五项的要求,全程配戴执法记录仪,对现场工作情况进行同步记录;同时,对民警言行全程进行约束和监督。
       二是公安部颁发的《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中称见义勇为人员是指不负有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同正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事迹突出的公民。见义勇为行为主要有两种类型:第一类是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的行为;第二类是抢险救灾的行为。见义勇为行为审核认定具体工作由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事机构(简称“综治办”)负责,接受单位和个人申报、核实、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确认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布。
       三是认定见义勇为行为不是《人民警察法》赋予的职责和权限。因此,派出所值班领导和民警对贯有“斐润庭见义勇为”字样的《情况说明》,已超出派出所审核、鉴定的职权范围,应当不予加盖公章。
       四是派出所当天值班领导和民警就斐润庭老人个人的诉求,在派出所值班室对其进行了告知:若斐润庭所在单位的组织要对其行为进行表彰和奖励,可到派出所了解情况,派出所也将实事求是地进行情况介绍。
综上所述,派出所当天教导员和民警配戴执法记录仪开展工作,热情接待来所群众,依法依规处理群众诉求,并无不当之处。
       以上情况已于2020年12月18日9时15、20分,多次与您联系,您的电话未能接通。
       联系人:张睿昕         联系电话:86674419
   

                                                                                                                          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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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12-13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请成都市纪委、监委关注并介入。我们还有其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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