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一个法律工作者对我说:“原告厉害,变成你和法院争个不停,而他在暗处看笑话”。当时不信,现在我信。 2020 年12月2日资阳市雁江区信访问题见面会,当年主审法官说她按证据判案,原告诉状是证据,说2013年写成了2012年,而2012年借条查实借款,所以原告不构成虚假诉讼。法官的判断失误,原审把2012年借条判成2013年出错,再审把2013年又判回2012年,这样用“计算”推理的结论毫无严谨。我明白该法官力尽于此,我放弃对法官的举报。犯罪有马脚,会后我联系原告,却电话不接,短信不回,没有一丝悔意。 我关心张剑制造的两起虚假诉讼是否能逍遥法外: 1、(2014)雁江民初字第1747号,当事人谌浪证明,张剑得判决后用(2014)雁江执字第1441号执行文书收款,多次收款后又欺骗(2016)川2002执恢267号法律文书再去收,直到无利可图,就把谌浪告成法律意义上的“失信被执行人”。谌浪给我看了手机中的“老赖”照片,多次强调虽是共产党员也不会再给判决款,张剑知道实情。鼓励我有证据就告,待告倒张剑后,他就会出来指证。可惜雁江区人民法院对张剑问题不重视,只认为是民间借贷纠纷而错失良机。 2、(2014)雁江民初字1748号,其中2013年1月11日诉求是捏造事实,举证和诉求不符,让司法资源浪费,也让我遭受灭顶打击。为消除“老赖”名号,我不得不投身官司中。(2017)川2002民再字第5号判决对事实认识不清,张剑每月收取利息时都以借条为准,收了两年后到法院诉讼说借条写错,是挑战法院的权威;借钱是2013年,落款却是2012年,无端背上一年利息,这个借口是把人当傻子。 今年资阳中院的(2020)川20司惩复1号查实了张剑是不诚信诉讼,具有违法性质,但遗漏关键的2013年1月11日诉求。 错过再审上诉期是因为我去资阳市公安局反黑组等处告状。 请求:资阳中院主持正义,把区院1748号没以新证据再审的2013年1月11日诉求以及1747号谌浪的资料移交资阳警方调查,扫除虚假诉讼,树社会正气。
黄健峰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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