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更需合规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11月通报了杭州建德市大同镇小溪源村为了发展村集体,用食用菌--杏鲍菇种养项目争取了少数民族经济发展专项扶持资金,但在申报过程中因村里的竹林经济林区道路建设项目遇到经济缺口,于是村两委临时更换项目,仅仅开了村民代表大会就把16万元用在了竹林道路建设上的违规事实。 村党支部书记陈烈含糊其辞道,“钱确确实实都用在村集体上的,这个我们可以打包票。在调查人员的追问下,陈烈显得有些委屈,觉得自己情有可原。小溪源村村干部没有私吞群众的利益,而是用于发展集体经济,也是为了群众的利益,其做法看似合情合理,但合情合理的前提是要合法合规,村干部的做法违反了扶贫资金不能随意挪用,专款专用的有关规定,虽“情有可原”但违反了工作纪律、有关规定,就不该“原谅”。 笔者认为,“无规矩不成方圆”,这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真理,出现以上违规还觉得委屈的原因就是法治、规矩意识的淡薄,认为合情合理即合法合规,将合情合理与合法合规划上等号。 对此,各级干部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进一步加强法治观念,真正树立职权法定和权责统一、法律权威、依程序行政的三个观念,牢记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保障,特别要注意在从事工作中必须遵守法定的程序,相应的流程。牢固树立执政为民的思想,努力实践,抓好落实。树立正确的权利关,做到用权为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