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人: 雅安市达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工作人员:孙堂云 联系电话:13684386840 住 址:四川省西昌市西郊乡张家屯村新村二组 被举报人: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蜀西路46号盛大国际4栋15层 被举报人:易XX 职业:律师 (此项我们实名举报,现有一审判决、二审判决、开庭质证材料,可随时联系我们) 工作单位: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 违法事实:原告张建华诉被告雅安市达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俊文、邹林、四川夹江规矩特性水泥有限公司、祝国蓉、冯生洪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建华委托诉讼代理人是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易守达、何青。一审法院成都市龙泉区人民法院,二审法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张建华向人民法院起诉提出的诉讼请求其中一项“要求被告承担其为实现债权给付了伍拾万元的律师费”,原告为了此项诉讼请求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向法庭提供如下的书面证据:1、2016年1月6日,原告张建华与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签订的《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在此代理合同中约定本案的代理费伍拾万元;2、2016年5月20日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开具金额为500000元的增值税发票(共计5张)3、2015年11月18日张建华银行转账叁万元给易守达个人银行账户的转款凭证,2016年5月25日张建华银行转账肆拾柒万元给易守达个人银行的转款账户凭证。这些证据均由委托代理律师易守达向法庭举证,并当庭出示书证原件,证明所提交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经过开庭审理,2018年12月28日(案号:(2017)川0112民初1237号)一审法院成都市龙泉区人民法院因为50万元律师费是由易守达个人收取,未支持张建华的诉讼请求。张建华对此不服提出上诉,经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于2020年8月18日作出(2019)川01民终7681号民事判决书。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审理此案时,依法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的查验平台证实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开具的金额为伍拾万元增值税发票(五张)均为作废发票。认定不能作为向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费的依据,易守达代理的本案涉嫌伪造证据是如何胜诉的?用什么手段胜诉的?请通过社会监督和有关部门调查案件真相。 据上事实,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和易守达律师开具增值税发票用于一审法庭质证后,就将5张增值税发票作废。此行为属于帮助原告张建华在诉讼中虚构支付伍拾万元律师费损失,此行为已经构成《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律师"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违法行为: (一)故意向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者仲裁机构提交虚假证据,或者指使、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的;”虽然,提供的虚假50万元律师费的主张没有被人民法院支持,但是,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和易守达存在主观故意,是有意与当事人张建华患通制造已经给付50万元律师费的虚假证据。其行为扰乱和妨碍民事诉讼程序。为此,对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应当适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项规定的律师事务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违法行为: (三)纵容或者放任本所律师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进行处罚。 对易守达律师的行为应当适用“律师有《律师法》第四十九条以及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进行处罚。 诉求:恳请有关部门针对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易守达的违法事实和行为予以处罚。使用欺诈手段来干扰司法判案的公平、公正和严肃性予以查处。
举报人:雅安市达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二0二0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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