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婚姻家庭的十大新规
婚姻家庭制度是规范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以现行婚姻法、收养法为基础,在坚持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等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结合社会发展需要,修改完善了部分规定,并增加了新的规定。
一、界定了亲属、近亲属、家庭成员的范围
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小提示】
配偶、父母、子女是生命中最重要的人。同时法律上排在第一位的,不是父母、子女,而是那个TA!
二、减少无效婚姻情形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不再是无效婚姻情形,而是可以申请撤销婚姻的情形。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小提示】
记得做婚前检查。
三、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小提示】
在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等无效婚姻情形中,在胁迫他人结婚、向对方隐瞒重大疾病等可撤销婚姻情形中,有过错一方可能会“赔了夫人又折兵”。
四、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小提示】
把钱借给二娃时,要做到:1.写书面借条。2.借条上明确借款用途,比如够买自住商品房、购买家庭用车、住院看病等。3.二娃两口子都要在借条上签字。
五、婚内可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小提示】
一般来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能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只有在离婚的时候才可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内分割共同财产需要满足上述法定理由。
六、规范亲子关系确认和否认之诉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小提示】
亲子关系否认之诉,实践中大部分是男方提出的(为啥?自己想!);孩子只能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能请求否认亲子关系。(为啥?防止孩子逃避履行赡养义务。)
七、增加离婚冷静期制度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小提示】
不要轻率结婚,更不要轻率离婚。两个“三十日”助你破镜重圆。
八、增加准予离婚的情形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小提示】
分居是破坏婚姻的杀手锏。
九、明确离婚后子女抚养权的归属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小提示】
离婚需要处理好两个最重要问题:一是子女抚养权;二是财产分割。(难道不应该是感情问题吗?非也。因为此时“感情确已破裂”。)
十、增加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新增)。
【小提示】
有过错一方即使不存在前四种情形,如果存在法院认定的“有其他重大过错”情形的,无过错一方也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有其他重大过错”的过错程度一般来说应当与前四种情形相当,比如即使没有与他人同居,但是多次与他人(一人或多人)发生性关系,应当被认定为“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