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调查本案的巴中市监委工作人员刘某某等人于2017年在调查“南江县交通局国有资产流失案”时存在对其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刘某某等人因此可能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刘某某等人与其以及本案处理结果存在利害关系,不应调查本案;
2.其在留置期间受到侦查人员的威胁、欺骗而作出有罪供述,侦查人员还通过威胁、恐吓、暴力殴打等方式逼迫有关证人作证,故其有罪供述及有关证人证言不应当作为定案依据; 3.其向一审法院申请有关证人出庭、调取相关证据均被原审法院无理拒绝、程某违法; 4.其没有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南江县委宣传部人民币36万元,没有贪污的客观行为和主观故意,原判认定其犯贪污罪的证据不足;5.其向王某借款20万元,并非索贿; 6.其未利用职权对各单位追加经费施加影响,没有利用职务便利;原判未查明受贿的具体时间、赃款来源及去向;部分行贿人甚至用私人钱为单位谋取利益,不合常理;故认定其犯受贿罪的证据不足。请求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附: 马安国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1.本案认定马安国犯贪污罪、受贿罪的主要证据均为言词证据,没有其它客观性证据佐证,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不确实; 2.本案未查明受贿行为的具体时间,均为某月的一天等模糊用语; 3.何朝武等13名行贿人用私人钱为所在单位谋取利益,不合常理;
4.本案无证据证明大量单位负责人均违规套取公款,故本案受贿款的来源不明; 5.本案没有查明马安国受贿款的去向。故认定马安国犯贪污罪、受贿罪的证据不足,请求本院公正裁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