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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举报四川高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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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4 14: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实名举报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
领导您好:
举报人:梁斌,四川宜宾市高县人。
[size=16.0000pt]一、举报事项:
被举报人严重违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是第四十七条(故意拖延办案)和八十四条(因过失导致所办案件严重超出规定办理期限),给申请执行人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一、基本情况:
1、举报人与本案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9月25日经高县人民法院罗场法庭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被执行人于2017年11月1日前支付原告梁斌本金150000元,利息9000元,案件受理费1650元,合计160650元(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7)川1525民初1123号)。2017年11月1日调解协议到期,被执行人未履行应尽的法律义务。2017年11月3日控告人申请强制执行,四川高县法院2017年11月9日立案执行。
  2、2018年元月11日和元月16日被执行人在执行笔录中都承认在四川衡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工程,只是工程资金没有结算。有川QA95B皮卡车一辆(此车一直在高县)。申请执行人多次书面申请法院向四川衡信公司送达协助执行裁定和扣留川QA95B皮卡车(此车2018年10月30日被扣留,2019年7月22日划转13601.68元给申请执行人);
320180530举报人与被执行人在执行局副局长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截止2018530梁斌共实现债权181650元。201806月中旬被执行人还款5000元,法院转执行款5000元,四川高县法院2019722日转拍卖被执行人车子款13601.68。截止20190831梁斌共实现债权209500元。
420181211日四川高县法院向四川衡信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
5、2019年元月17日恢复执行,2019年元月18日四川衡信公司向被执行人付款389615元,但被执行人出具给四川衡信公司的承诺书显示付农民工工资只有176915元。申请执行人得知此情况后,于2019年元月18日电话联系执行法官无果的情况下,通过法院诉讼中心书面申请法院立即审核和冻结此款。
6、2019年8月29日四川衡信公司回复高县法院(2019年元月18日至元元31日付款明细),法院转送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2019年9月3日书面提出了付款明细中付给张必伦、张家银、余世均、王帮元不是农民工。特别提出了张必伦是被执行人的亲幺舅,此农信卡从办卡之日起一直都由被执行人在使用,提出了四川衡信公司与被执行人涉嫌共同规避执行,要求追究协助执行单位和被执行人的法律责任。
72020年元月03日在四川高县法院执行局局长(本案承办法官)主持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截止2019年12月31日梁斌共实现债权21805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被执行人除四川省高县法院(2019)川1525执恢23执四执行裁定书之外的法律诉讼和执行请求,和解协议对双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作了明确的要求,并对被执行人违约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
8、举报人多次向相关政法部门邮寄材料反映问题后,四川省高县法院才按照法律应有的执行程序办理此案。特别是控告人2020年6月9日向四川省委第五巡视组反映问题后15天,即2020年6月23日四川高县法院依据(2017)川1525民初1123号民事调解书(本院截止2020年6月23日梁斌共实现债权185830.68元,减去执行到位的23601.68元),2020年6月24日执行转款到位162229元。
二、故意拖延办案和过失导致所办案件严重超出规定办理期限的具体表现
   1、为什么时隔22个月才扣留川QA95BP皮卡车(2017年元月至2018年10月)?
2、为什么时隔24个月后才向协助执行单位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年元月至2018年12月)?
3 、为什么时隔15个月后才要求协助执行单位给付违规发放给被执行人的资金(2018年12月11日至2020年3月29日)?
4 2020年元月3日控告人与本案被执行人在本案的执行法官、高县法院执行局局长主持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达成和解协议,并记录在案。依据2020年元月3日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本息的计算方式,截止2020年6月23日梁斌共实现债权243198元。为什么高县法院裁定截止2020623梁斌共实现债权185830.68元,(减去已经执行到位的23601.68元)实际到位162229元,还80969元就对本案裁定全部执行完毕并结案。
52020年元月3日和解协议第四条第一款明确被执行人如果没有按约定还款,还的款先还利息,利息还清后,才算还本金,为什么高县法院没有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 恢复执行后,执行和解协议已经履行部分应当依法扣除(利息)
6、四川高县四川高县法院2020624日(2020)川1525189号结案通知书通知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为什么没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十五条: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经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或者是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可以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三、请问四川高县法院:
1、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了吗?为什么现已结案?
2、四川高县法院(2020)川1525执异9号第三页经本院调查核实:从银行调取的余发均(被执行人)使用的张必伦(被执行人的亲幺舅)银行卡(高县农村商业银行卡号6214571381002416190)流水看,201861日至2019530日期间该卡有大量资金进出,基本上是衡信建设公司的打款。协助执行单位四川衡信公司与被执行人余发均共同规避执行。为什么不裁定四川衡信公司追回所有违规打款?
四、请求事项:
    举报人请求上级法院纪检部门依法查处高县法院执行局局长,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并依法执行本案。
举报人:梁斌
                                     2021年01月04
附:1、执行笔录
    2、协助执行裁定书
3、和解协议  
    4、和解协议执行笔录
5、高县法院执行异议裁定书
6、结算通知书
7、结案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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