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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时新闻] 明亮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给予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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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8 10: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刑更3996号

罪犯明亮,男,1963年12月12日出生,四川省广安市人,汉族,研究生文化,现在四川省。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9日作出(2013)德刑二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明亮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赃款、赃物予以没收并继续追缴,依法上缴国库。刑期自2012年8月16日起至2022年8月1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月6日交付监狱执行。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2017年11月20日,经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川01刑更276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止于2022年1月15日。执行机关四川省锦江监狱于2020年8月6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假释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明亮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在考核期内获得表扬7个。该犯现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经调查评估同意纳入社区矫正;经监狱风险评估,假释后再犯罪危险性较小。另查明,该犯追缴犯罪所得已全部履行完毕。
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假释建议书、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罪犯考核记载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调查评估意见书、提请假释罪犯再犯罪危险评估报告书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明亮,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明亮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送达之日起至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五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军

人民陪审员 张 昕

人民陪审员 刘俊玲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荣之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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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8 11:5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
发表于 2021-1-8 13:37 | 显示全部楼层
唉,谁说得清。
发表于 2021-1-8 15:0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当年明亮和漆小林把垃圾场开发成岳池的九龙广场,臭水沟的灵溪开发成了岳池的外滩,还有米粉一条街、南宋一条街,那几年在省内一时成为佳话啊,省上来视察直呼岳池“小成都”,不过,俱往矣!能干事的基本上不能善终,这是魔咒。

发表于 2021-1-8 23:17 | 显示全部楼层
立功赎罪
发表于 2021-4-24 09:34 | 显示全部楼层
此人能干,太可惜了!

发表于 2021-4-24 11:3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1-4-27 09:04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呵

发表于 2021-4-29 10:0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处来去处去 发表于 2021-1-8 15:06
当年明亮和漆小林把垃圾场开发成岳池的九龙广场,臭水沟的灵溪开发成了岳池的外滩,还有米粉一条街、南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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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判决文书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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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麻辣社区  - 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能干事的基本上不能善终,这是魔咒。你这个说的倒是在理。

发表于 2021-4-29 16:11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查都是孔繁森,
一查都是王宝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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