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8日,记者从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获悉,近日,由双流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袁某某非法制造枪支罪一案在双流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袁某某犯非法制造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为打鸟娱乐,袁某某于2019年11月、2019年12月和2020年1月分批次在线上购买了射钉器、套筒等射钉枪配件,在双流区某包装厂进行打磨、焊接枪管等,制造出一支火药枪,后将该枪支藏匿于其岳父家中。民警得到线索前往包装厂调查时,袁某某主动交代事实并带领民警前去收缴了枪支。经鉴定,该枪支具有致伤力,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之枪支。
双流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1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袁某某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对扣押在案的火药枪1支依法予以没收后销毁。
据悉,因疫情原因,该案采取线上庭审方式进行审理。庭审中,被告人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表示自己法律意识淡薄,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该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经审理后当庭宣判。目前,判决已生效。
小贴士:涉枪犯罪中“枪支”的认定
目前,我国对枪支弹药进行严格管控,人民法院也在严厉打击相关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对“枪支”作了定义性规定,明确“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包括军用的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以及射击运动用的各种枪支,还有各种民用的狩猎用枪等。
修正后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将枪支的“鉴定标准”统一规定为如下:
1.凡是制式枪支,无论是否能够完成击发动作,一律认定为枪支。
2.凡是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包括自制、改制枪支),一律认定为枪支。对能够装填制式弹药,但因缺少个别零件或锈蚀不能完成击发,经加装相关零件或除锈后能够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一律认定为枪支。
3.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按照《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GA/T718—2007)的规定,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
4.对制式枪支专用散件(零部件),能够由制造厂家提供相关零部件图样(复印件)和件号的,一律认定为枪支散件(零部件)。
5.对非制式枪支散件(零部件),如具备与制式枪支专用散件(零部件)相同功能的,一律认定为枪支散件(零部件)。
(杨阳 四川手机报记者 刘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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