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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命关天,重案轻判,公理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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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者长期烂酒城市道路开车,负事故全责,醉驾,无牌无证驾驶机动车,撞人成植物人,无能力赔偿,法院判决100万,刑事简易程序,只判一年,人命关天,重案轻判,老百姓怎么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负事故全部责任,无力赔偿100万元的, 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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