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信,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来说就是脸面,法院、检察院的工作做得好与坏,人民群众心中有杆秤,有公信力,就是工作做得好,院长检察院就有脸面,失去了公信力,就是工作做得不好,院长检察长就没脸面。院长检察长领导下的干警徇私枉法,徇私舞弊,制造出冤错案件(非故意除外,人非圣贤孰能无过),那就是干警在打院长检察长的脸。如果院长检察长还感觉不到脸痛,也不发烧,那就是院长检察长的脸太厚,或心太黑,失去了感觉,不知道羞耻了。
案情经过
2000年10月,通江县熊医生受洪口乡卫生院邀请,参加对难产妇王XX剖宫产手术主刀,术中发现产妇子宫收缩乏力,经常规处置(注射催产素,宫腔放置纱布填塞等),病情稳定后由乡卫生院王某波医生陪护转院途中王XX死亡。
2000年4月20日通江县公安局对熊医生以涉嫌医疗事故犯罪执行逮捕,捕后由通江县公安局委托巴中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对王XX死亡原因进行鉴定,作出的鉴定意见是“因王XX术前、术中、术后及死亡资料记录不全,尸检超过法定时间,无活检报告,因此无法对王XX死亡原因进行鉴定。” 通江县检察院以非法行医罪对熊医生提起公诉。通江县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12日作出(2001通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熊医生犯非法行医罪,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000元。2003年4月30日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熊医生犯非法行医罪,鉴于无证据证明熊医生的行为与王XX死亡之间存在因果联系,可减轻处罚,改判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000元。2008年12月8日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巴刑再终字第4号刑事裁定书,以鉴于无证据证明熊医生的行为与死者王XX死亡之间存在因果联系,不能认定是熊医生的行为造成王XX死亡,应该适用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判处有期徒刑3年,而裁定维持(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结果。2012年11月29日巴中市中级法院作出(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因熊医生是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检察院起诉指控及原判非法行医罪不能成立,依法予以撤销;经审判委员会决定,原审被告人熊医生犯医疗事故罪,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熊医生对(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适用二审程序再审变更起诉罪名改判医疗事故罪不服,认为审判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严重违反诉讼程序,可能无罪判有罪反复申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重新审理,但巴中市中级法院却拒不受理申诉,巴中市检察院却不予抗诉,而且既不释法明理,更不听证。
巴中市中级法院法官决定不受理申诉,巴中市检察院干警决定不予抗诉,是直接在打院长、检察长的脸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在法庭审理中,对于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不必提出证据进行证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五条第四项规定: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定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条也规定: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确认的事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虽然最高法院并没有就刑事生效裁判所确认的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无需举证的司法解释,但从质证角度看,刑事生效判决在刑事审判中作为证据使用,其本意是通过生效判决认定的证据证明的事实(包括有罪、无罪、罪轻、罪重),而非生效判决文书本身证明。生效判决作为一种书证,能够证明该事实已经人民法院审理,且被生效裁判认定,如果没有新的相反证据且经审判监督程序审理推翻,无需再提出证据加以证明。这是生效判决既判力所决定的,无需争辩。
巴中市中级法院适用二审程序再审查明原判熊医生非法行医罪不能成立,只是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推翻了原生效裁判所认定的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胃注册的熊医生属于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这一事实,并未依审判监督程序审理推翻生效裁判所确认的“”无证据证明熊医生的行为与死者王XX死亡之间存在因果联系,不能认定是熊医生的行为造成王XX死亡“”的事实,审理案件的法官竟然变更起诉罪名改判熊医生犯医疗事故罪,,既然是自己作出的生效裁判认定的“”无证据证明熊医生的行为与死者王XX死亡之间存在因果联系,不能认定是熊医生的行为造成王XX死亡“”,在没有经过审判监督程序审理推翻的情况下,怎么能够自己不认可,且以截然相反相的事实“”熊医生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王XX死亡“”而判决构成医疗事故罪呢?这怎么自圆其说?
熊医生以:1、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只授权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一审可变更起诉罪名作出有罪判决。人民法院适用二审程序再审变更起诉罪名不仅违反两审终审制原则,而且属于审判程序严重违法,可能影响公正审判(超越管辖权);2巴中市中级法院自己作出的生效裁判确认的”无证据证明熊医生的行为与死者王XX死亡之间存在因果联系,不能认定是熊医生的行为造成王XX死亡“”事实,未经审判监督程序审理推翻,不需举证就能够证明熊医生不可能构成医疗事故罪,可能无罪判有罪;反复向巴中市中级法院,巴中市检察院申诉,但巴中市中级法院至今不立案复查,巴中市检察院却作出不予抗诉处理。请大家看下,这些处理申诉的法官,检察官是不是在抡起巴掌直接打院长、检察长的脸,虽然这脸也太确实厚,这么多年都还没有感觉到疼,但再厚的脸皮也有磨损,将其公开后该感觉到脸上有些发热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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