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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是谁夺走了庹继光教授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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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0 23: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是谁夺走了庹继光教授的生命?

1月18日,四川师范大学教授庹继光从该校一栋教学楼跳下,经抢救无效离世。庹继光的妻子李缨称丈夫系自杀,事发时间为早上8时14分,是从四川师范大学田家炳楼10楼跳下身亡。遗体目前停放在成都东郊殡仪馆。
庹继光(笔名马知远)生于1971年,文学博士,新闻传播学博士后、法学博士后,四川师范大学文学院教授,四川师范大学251重点人才工程第一层次入选者。
如此一位优秀的人才,却过早地离开了我们,离开了他热爱的事业,离开了他热爱的国家。
有报道称,2020年10月,庹继光曾实名举报成都市成华区某官员滥用职权、暴力拆除公民合法房产问题。
庹继光出事前,因房子拆迁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精神压力极大,一度处于抑郁状态,庹继光觉得非常挫败,对不起家人。
一个大学教授,一个法学博士后,一个执业了十年之久的律师,在遭遇拆迁十年之后,不能及时有效维权,导致一度处于抑郁状态,最后自杀。
庹继光家遭遇强制拆迁居然和庹继光从事律师执业是同一年,也可以说,庹继光为了寻求公平正义,已经奔波了十年之久!
可想而知,普通的老百姓遭遇拆迁该是多么的无助和无奈。
那么,究竟是谁夺走了庹继光教授宝贵的生命?
庹继光不可能无理取闹,不可能无理缠诉,不可能漫天要价。
只要我们稍加分析,就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庹继光的自杀,是因为权力的任性和司法的腐败,也就是说,是任性的行政权力和腐败的司法权力夺走了庹继光的宝贵生命。
          而行使这一权力的人就是直接杀死庹继光的凶手。
权力失去制约,苍蝇也会变成吃人的老虎。
一个大学教授都不能依法维权的话,充分说明了我们国家的一些地方官员的腐败已经病入膏肓。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二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力,就连庹继光这样的人才,这样的高级知识分子都无法得到行使,就更不用说其他公民了。
我们必须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让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让依法司法机关办案,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减少庹继光一样的自杀,才能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
恶劣的法治环境比恶劣的生态环境更加可怕。
2021年1月20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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