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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 名誉权受损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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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1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名誉权,是属于我们的人身权的一个种类,基本含义就是指一个人在于名誉方面的人身权利类型。如果名誉权受到了侵害,那么是可以提起相关的诉讼的。那么如果名誉权受损了,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吗?下面找法网小编为大家带来名誉权受损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吗有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北京律师
  一、名誉权受损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吗
  1、名誉侵权通常很难直接造成经济方面的损失,但会对受害人的精神造成很大的影响。在人云亦云,网络传播速度极快的年代,诽谤造成的影响无法预计。
  2、对于受害人名誉利益损害可以通过判令侵权人采取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适当措施予以救济,但当采取这些措施不足以完全恢复受害人的名誉时,就应当把名誉利益损害纳入精神损害赔偿的范畴。
  3、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只有当侵害名誉权行为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受害人才有权请求精神抚慰金赔偿。对于赔偿数额,应综合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获利的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以及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予以确定。
  4、根据我国现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人名誉权受到侵害,不能要求精神抚慰金赔偿。
  二、名誉权构成
  名誉侵权的形式
  名誉侵权主要有下列几种方式:侮辱,诽谤,泄露他人重要隐私等。
  侮辱:是指用语言(包括书面和口头)或行动,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用大字报、小字报、漫画或极其下流,肮脏的语言等形式辱骂、嘲讽他人、使他人的心灵蒙受耻辱等。
  诽谤:是指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毫无根据或捕风捉影地捏造他人作风不好,并四处张扬、损坏他人名誉,使他人精神受到很大痛苦。
  侮辱、诽谤是常见的名誉侵权行为,民法通则101条明令禁止用侮辱、诽谤的方式损害他人名誉。对法人名誉的侵害,主要表现在散布有损法人名誉的虚假消息,如虚构某种事实,诬说某工厂的产品质量如何低劣,以图用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搞垮对方等等,这些都是侵害法人名誉权的侵权行为。
  侵犯名誉权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人民法院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三、名誉权侵权认定的规定
  侵害公民名誉权,是指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问答中阐明,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因此,在具体认定行为人是否侵害他人名誉权时,应从以下四方面来确定:一是行为人客观上存在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侮辱、诽谤),并为第三人知悉,不为外人所知则不构成名誉权的侵权;二是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且其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从法理上讲,对于侵害名誉权,应当以行为人是否具有实际恶意为标准,没有实际恶意的行为,即使确实损害了他人的名誉,也不应认定为侵权。三是侮辱、诽谤行为指向特定人(一人或数人)。如果没有特定的人,则在法律上就不存在所谓的受害人了;四是受害人的社会评价因侵害人的行为而降低。
  侵害名誉权可以简单理解为,侵权人的行为对受害人的名誉造成了较严重的损害,使受害人感觉到一种不公正的社会压力或心理负担,精神上受到折磨,心理上遭受创伤。必须强调的是,这种不公正的社会压力、心理负担或精神上受到的折磨必须是客观实在的东西,而不是受害人主观上的一种感受。也就是说,名誉仅仅指公众对其的社会评价,是外在评价,而不是该人对其价值的内在自我评价。因此,行为人的某些行为如果没有造成受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则不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
  名誉权与名誉感是异同的。名誉权的客体是名誉,即自然人或法人享有的客观社会评价。若实施侮辱、诽谤行为致使他人的客观社会评价被降低,就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感,指对自己享有的客观社会评价的自我评价。名誉感不是名誉权的客体。若一个行为发生后,某人的客观社会评价并未因此降低,但该人自认为自己的客观社会评价被降低,属于名誉感受到损害,不成立侵犯名誉权。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名誉侵权主要有三种承担责任的方式,即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这些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带来名誉权受损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吗容。如果是对于名誉造成了很大的影响,并且无法消除的话,那么就是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如果有相关的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杭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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