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针对《民生银行宜宾分行情况说明》的声明:
贵行的说明早已收悉,笔者实在对贵行的态度很失望,不认错,一味抵赖,还威胁笔者。从法律和道理上说,贵行的情况说明才是彻头彻尾的“不实言论”,在很多已经有法律文书和合同可以证明的事实上,贵行还要撒谎,你们说除了你们800000万是笔误外,笔者报道的其他内容均不属实,那好,我就来一条一条地回应。
一、贵行说曹某梅和另外两人周某,雷某是“共同借款人”,这完全是白字黑字在此你们都不承认。
你们的贷款合同原件显示:曹某梅,周某,雷某是“借款人”,而“共同借款人”一栏内容(笔者打大括号处)是被你们划掉了的,表示没有“共同借款人”,也就是说照这个合同他们三人都是借款人,没有谁是共同借款人,那么简单的合同上载明的事实你们都要乱说!
二、我问你们:曹某梅的任何账户,在任何时间都没有收到你们的80万放贷,这是不是事实?你们还敢否认,那请你们举证证明曹某梅收到了你们这80万放贷的证据!
三、我问你们:曹某梅从2019年5月17日在贷款合同签了字,直到2020年11月26日以前你们都不把她的贷款合同原件交给她,这是不是事实,这是铁的事实,公证书证明了直到2020年11月26日,你们才以公证方式将贷款合同交给曹某梅,这个你们怎么否认,难道公证书有假?请举证!
四、按国家法律法规,银行对于借款人的每笔贷款,都是必须上征信的,如果借款人是几个人的,那么每个人都必须上征信,这是对社会经济金融秩序保护的要求。你说如果是你们工作忙,没及时上传,那么迟一个月两个月没上传都可以理解,但我们查询直到2021年1月25日上午十点,曹某梅的征信上仍然没有这笔80万贷款的记录,你们自己知道隐瞒贷款不上征信是什么行为!难道你们没上征信也是我的“不实言论”?
五、80亿也就是800000万你们说是笔误,你们是在掐头去尾偷换概念,合同中这完整的一段话是这样写的“甲方申请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其受托支付金额标准为人民币800000万”,你笔误可能那么长一段话都笔误吗,曹某梅是自然人个人借款,哪里来的企业去申请流动资金贷款,而且额度还是800000万。你们好意思说800000万是笔误?你们银行工作人员是成年人吧,你们银行贷款合同有三四道关口审批吧,你们是正规银行不是小贷公司吧,你们有完整的风控流程吧,你们有法律顾问团队吧?你们合同是白纸黑字吧?你们自己合同的内容就要认账,但凡对自己不利的内容就说笔误,那对你们有利的内容你咋不说是笔误?那你们把金融法律法规,合同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放在何地?
六、最重要的一点,曹某梅作为借款人,她绝对没有看到和贷款合同中的受托支付人高某某的《受托支付协议》,更没有她的签字,那么我想请民生银行提供你们将贷款打给高某某是依什么贷款用途,什么受托支付协议去打的?贷款人曹某梅没在任何与高某某有关的受托支付协议上签字,你们凭什么在合同中注明“受托支付人是高某某”从而以此把钱打给高某某?你们经过借款人曹某梅同意了吗?我请求你们出具借款人和高某某的《受托支付协议》以正视听!
综上,笔者认为你们的情况说明太草率了,现在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即将开始,你们银行再有钱,也得讲法律讲证据吧,也不可能颠倒黑白,也不可能让法院为你们而枉法,希望你们正视问题,妥善处理,靠威胁吓唬是没用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