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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动态]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拍*摄”或许可以,发布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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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3 17: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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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下即侵权?民法典下的街头摄影何去何从?专业律师解读!
2020-07-04 19: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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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已开始实施,摄影爱好者如何避免发生肖像权纠纷
三晋影像
发布时间:01-07  07:06  摄影师,摄影爱好者
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 ... 6&wfr=spider&for=pc

        作为爱好摄影的您可知道,就在今年的1月1日起,一项影响或极有可能改变您摄影风格和爱好的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开始正式施行了。为什么一部《民法典》会影响到喜欢摄影的您呢?那是因为《民法典》里对“肖像权”有了新的阐述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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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第1018条里是这样定义肖像权的:“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多年来,人们在拍摄中都会忽视人物的存在,特别在纪实、新闻、街拍及一些重大体育活动中更不可避免的将众多相关或不相关的人物收入其中,而人们大多所把握的一个原则就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以此来维护他人的合法权益,避免法律纠纷的产生。然而,《民法典》第1019条中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也就是说,只要没有经过肖像权人的同意,就不能使用或公开他的肖像。如一个摄影爱好者把含有未经被摄者同意的摄影或视频作品发表在个人的微信朋友圈或其他的网络平台上,或者用来展览、参赛,都是构成侵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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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这里还要特别提醒大家的是,这里的肖像权,不仅仅是我们印象中的肖像(脸部特写),而且还包括可被识别的外部形象,也就是说在我们的摄影作品中,只要能使他人清楚识别出这个外部特征是属于某个自然人的,那么这种外部形象也属于肖像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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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以上这项规定,也许会有影友问,法律有没有规定,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而合理的使用他人的肖像权呢?《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对于这一问题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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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而,从以上五条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作为一个摄影爱好者真的是没有任何条件可以随意使用他人肖像权的。在这里也许有的影友会说,我是为了实施新闻报道而拍摄和使用的他人肖像,但在这里我要提醒大家的是,这个新闻报道是指的专门从事新闻职业,执有国家新闻出版署统一核发的《新闻记者证》的从业人员,而不是每个人摄影爱好者都有这种权力,否则一旦引起法律纠纷,败诉的一定是您。
        那么面对《民法典》对肖像权的新规定,作为一名业余摄影爱好者,我们应该如何避免引起法律的纠纷呢?我的观点是:一、制作并携带拍摄肖像使用许可协议。协议应包含拍摄地点、拍摄时间、联系电话、使用范围等相关内容,在拍摄前或拍摄后及时与被拍摄人进行沟通,在征得被摄人同意的前提下,签订使用许可协议,如当事人不同意的情况下,无论拍摄多好的片子,还是建议放弃为好。二,改变自己的拍摄喜好。如以前以抓拍人物为主,或作品中有人物的作品较多,此时,不如转变自己的拍摄方向,多拍一些风光、静物、动物、花卉、静物等作品或改变一下自己拍摄的角度和景别,尽可能的避免人物的出现。
        法律的颁布为我们的摄影划定了一条明显的界线,喜欢摄影的您,对此,不得不严格的执行,否则等待您的必定是法律的审判,对此,好好思考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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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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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优秀网友

发表于 2021-1-23 17:2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演员午台商业演出是否拥有肖像权?午台剧录制,发表是否侵权?
 楼主| 发表于 2021-1-23 18:24 | 显示全部楼层
嶈旀璁 发表于 2021-1-23 17:29
演员午台商业演出是否拥有肖像权?午台剧录制,发表是否侵权?

侵权肯定是算的,但如果被摄者不予追责可能就没什么大问题。
以前“不为营利为目的”时,被摄者不能追责,但现在只要“未经同意”就发布,被摄者就有追责的权利。
声像时代,侵权太容易,水涨船高,各类“人权”也都升级了。
不过,一般情况下,若无丑化或恶意抹黑,被拍摄者也不至于过分矫情吧。
相互包容,理解万岁。


2021年优秀版主 2020年优秀版主 2019年优秀版主 2018年优秀版主

发表于 2021-2-18 11:48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帖必顶!

2019年优秀网友 2018年优秀网友

发表于 2021-2-18 20:4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1-2-19 11:28 | 显示全部楼层

友情提醒
 楼主| 发表于 2021-2-19 11:28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1-2-19 19:38 | 显示全部楼层
       舞台演出特别是传统戏曲演出,经过特别的化妝造型,其形像与演员本人的肖像已完全或部分区别,甚至与现代人已大相径庭。此刻,舞台上的演员已非自身,而是戏曲中的人物了。古人是何模样有人见过吗?古代法典何谈肖像权?《民法典》中所指肖像权,只能规范现代社会生活中未经本人同意到处乱拍美女乱拍老人的人们。例如那些在太古里强行拉着年轻女孩拍摄、或偷拍别人的人,口中所谓搞创作的流氓摄影者,才真正是侵犯公民肖像权的人。
 楼主| 发表于 2021-2-20 14:50 | 显示全部楼层
dinyuanshanren 发表于 2021-2-19 19:38
舞台演出特别是传统戏曲演出,经过特别的化妝造型,其形像与演员本人的肖像已完全或部分区别,甚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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