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来用户告大耳窿,不见大耳窿告用户,资阳市雁江区的虚假诉讼者逍遥法外。 前帐不清,后帐不借是亘古不变的交易守则,没人可以光借钱不还钱,原告和我非亲非故,更不可能放出的钱没收回又借款,同一行为两种后果,直接用“死灰复燃”借条向我要钱,无论已遂未遂,只要实施了行为就构成刑事犯罪,可通过诉讼要钱,不管多大影响都是民事纠纷,原告自以为找到成名捷径,就微信标榜:我若成佛,天下无魔,我若成魔,谁奈我何?原告低估法律力量,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了虚假诉讼行为的外延,”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刑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2017)川2002民再字5号案,原告虚构2013年1月11日民事纠纷,拿无关的2012年借条指鹿为马,肆意捏造民事法律关系提起民事诉讼。再审中,在新证据证明2012 年11月1日以前所有借条已履行完毕后,仍咬定2012年借条其实是2013年借款,通过“借尸还魂”让资阳区院的法官采信了虚假证据,致资阳中院(2020)川20司惩复1号只能惩戒原告虚假陈述的违法事实,但螳臂当车,正义可以迟到但不会缺庭。 请法院依法裁定捏造事实的诉讼是什么性质? 黄健峰 2021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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