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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 事发江西,狗撞人,狗主人判赔4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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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2-4 22: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江西晨报发布时间:02-03  15:45


近日


宜春市靖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


狗撞人引起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判决


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47万余元


1


案情简介


2019年10月,肖某驾驶无号牌两轮电动车沿靖安县沿河路由东向西行驶,途经某路口过斑马线时,与从路边绿化带突然窜出的被告饲养的黑狗发生碰撞。其后,肖某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2


法院认为


饲养动物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被告未经相关部门批准饲养家犬,又疏于管理,致饲养的家犬窜至交通道路,与肖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肖某死亡,被告作为饲养人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事发时,肖某所持有的驾驶证逾期未换证,过斑马线时对路面动态观察不够,未减速让行,且事发当日未戴安全头盔,肖某也存在过错。结合案件事实,法院认为肖某与被告具有同等责任。


3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小伙伴们


饲养宠物要及时给宠物注射疫苗


并尽到看管责任


遛狗时拴好绳子、给它戴好嘴套


尊重社会公德


避免宠物伤及他人


来源:靖安法院、靖安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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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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