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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手机报] 罚款、停产整治!四川通报三起大气环境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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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2-9 14: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四川省生态环境厅通报了三起被查处的大气环境违法行为典型案例,对涉事企业采取了罚款、停产整治等措施。
据悉,自去年12月我省启动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帮扶以来,全省各地生态环境部门高度重视,积极向企业送政策,送技术,送方案,提升企业治污水平。同时,各地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了一批突出的大气环境违法行为。
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成昆铁路峨眉至米易段项目施工中未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处罚案
2020年12月18日,乐山市沙湾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开展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帮扶过程中,发现辖区内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成昆铁路峨眉至米易段项目施工中,未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洞渣破碎加工场地内的堆料未设置不低于洞渣高度的严密围挡,且未采取覆盖等有效抑尘措施,扬尘污染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乐山市沙湾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于今年1月26日对该项目施工方作出罚款4.47万元的决定。
泸州市叙永县容山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拒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受到按日连续处罚并停产整治
2020年12月11日,泸州市叙永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容山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大量煤矸石和原煤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均处于露天堆存状态,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泸州市叙永生态环境局于12月14日向该公司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原煤和煤矸石堆扬尘污染,并首次对该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12月16日,执法人员现场复查时发现,大量煤矸石和原煤仍然露天堆存,未采取整改措施防止扬尘污染,该情形属于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为。今年1月22日,叙永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第四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等的规定,决定对该企业的违法行为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再次罚款人民币2万元,并同时下达停产整治决定。目前该企业已积极配合停产整治。
成都市大邑金龙加油站未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案
2020年10月20日,成都市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有限公司受成都市生态环境局委托,对大邑金龙加油站出具了加油站油气回收装置检测报告,报告显示该加油站油气回收装置检测不合格,涉嫌未按有关规定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成都市生态环境局随即决定对该加油站立案,并指派大邑县环境监察执法大队开展调查。经查明核实,该加油站于2012年10月初次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因使用过程中长期缺乏对油气回收装置的维护保养,曾于2019年10月20日受到过环境行政处罚,本次抽检,再次发现其不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成都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的规定,于2020年12月23日对该加油站作出了罚款4.1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目前,该加油站已积极完成整改。
(四川手机报记者 刘瑞强 实习记者 刘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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