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在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张泽鈺提供了张先杰在2012年12月1日张先杰购买豆浆机的发票399元、2012年12月1日张先杰购买彩电的发票5299元、2012年12月1日张先杰经手的50元、2012年6月的水费46元、2013年6月25日张先杰经手的96元,2012年6月30日张先杰购买餐桌的发票1600元,这些费用开支包括在《借条》397823元中,这些证据充分说明张泽鈺是在伪造借条,2010年5月4日的借条不可能把在2012年、2013年张先杰产生的费用都计算到2010年5月4日的借条里,作为资金的组成部分,这显然是伪造证据,进行虚假诉讼,这些证据在一审法院卷宗里,刘丽容也复印了留底保存,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居然认定了该《借条》的真实性,不知道理从何讲起?不知是什么逻辑思维?说穿了就是枉法认定案件事实,枉法判案,要求追究进行虚假诉讼的法律责任,暂时列举此事实予以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