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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安岳90瓮房屋拆迁安置12年维权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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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2-14 09: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川安岳90瓮房屋拆迁安置12维权记  
引言  :
20087月,因修建围城公路片征土地,领导安排组长杨胜华带头,将其78.4平方米住房以每平方米220元交政府收购拆除。随后,其他村民却享受划地自建房。杨胜华不服,委托胡代国申诉。2012年,被告与杨胜华重新签订了划地自建房协议。后任领导不认可该协议,胡代国代理起诉,法院判决重签的协议有效。但是,在202010月最后的公示榜上,被告却将杨天明一户四人安到杨胜华名下,这样,可以少安置一个门市基础39.6平方米。2021125日,杨胜华躺在重症监护室里,其儿子杨天朋打电话,委托胡代国参加第二天法院审理的拆迁合同案的诉讼。这是为什么呢?请看以下《九十老人房屋拆迁安置十二年维权记》。
户籍:
  家住四川省安岳县新村4组的组长杨胜华,因妻子早年去世,大儿、二儿在2000年前,各自成家立业,成为独立户,获得宅基地修建了住房。杨胜华与三儿子一起居住生活。后来,由于车祸,三儿子残疾获得赔偿,也依法申请了宅基地,修建了住房并结婚生子,也成为了独立户。因此,杨胜华也就成为了一人户,居住在几十年前修建的穿木结构老房里,宅基证载明,房屋面积78.4平方米。前述事实就是杨胜华及三个儿子共有四个户籍册及四处独立的宅基地房屋的由来。当年,杨天明在户主杨胜华的户籍册上,正是成为202010月安置拆迁还房门市基础的障碍,成为维权12年故事的最后隐患。--故事未完,请看下楼“货币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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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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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2-14 11:48 | 显示全部楼层
货币收购:
      2008年,因为修建围城公路,政府需要征收4组少量集体土地及部分村民的住房,杨胜华的房屋在这次征地范围内。又因为当年杨胜华是队长,政府要求杨胜华带头拆迁做个表率。于是,政府以货币安置模式,以每平方米220元的价格,收购了杨胜华的78.4平方米住房。加上奖励金5000元以及其他补偿费,杨胜华共计收到拆迁补偿费数万元。双方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签订后,杨胜华将房屋交给了政府拆除。
      此次少量征地,全队有部分社保名额。杨胜华等老年人优先买了养老保险。从买社保交钱的次月,每月领取养老金432元。2009年2月10日,公安局将杨胜华的农村居民一人户转为了城镇居民一人户。但是,该户口本上显示的住址,没有变,仍然是新村4组。这个事实证明,杨胜华所居住的新村4组的集体组织建制,四川省民政厅并没有发文撤销,至今也没有注销。据上事实,被告辩称的杨胜华早在2009年就农转非,不应享受2020年集体土地上的还房安置的理由不成立。

划地自建:
杨胜华带头将住房交政府拆除后,发现政府对同组同村的其他被拆迁户签订的协议,都是按照“划地自建”安置模式。安置政策是一人户享受一个门市基础39.6平方米(3.6米X11米)、二至三人户,享受二个门市基础、4-5人享受三个门市基础。门市基础由政府负责三通一平(包括路通、电通、水通、新建房屋地基由政府平整安好基石)。被拆迁户利用所获的门市基础土地,可以修建统一高度的三楼一底房屋。在村民房屋修好入住之前,按照《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按照原有被拆房屋面积,按月享受超期过渡费。过渡费的标准:12个月内为每平方米2.4元,超过12个月至18个月内,每平方米为4.8元,超过18个月,每平方米为7.2元。超期过渡费一直支付到房屋修好后,经政府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村民入住新房之日停发。接着,政府相关部门免费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房产证书,现在是颁发不动产证书。2016年,胡代国代理奎安村向国务院申诉,请求政府对拆迁还房不收门市40年、住房70年土地出让金。最后,政府决定,同意胡代国的建议。
看到其他被拆迁户享受的是统一划地自建住房的安置模式。杨胜华感到自己模范带头拆房吃了亏,感到对自己的安置不公平,加之商品房价格一天天飞快上涨,自己获得的几万元补偿费,只能买几个平方米的住房。于是,杨胜华成天闷闷不乐,吃不好饭,睡不好觉,身体一天不如一天。在儿孙们的强烈要求下,这位老队长开始走上了马拉松似的维权信访路。但是,信访维权难,维权三年不见任何进展希望。
杨胜华常常去茶馆里喝茶闲聊述说拆迁安置对老实人不公。一次偶然的机会,茶友说:安岳个体工商户胡代国于2004年6月2日,上过中央电视台,揭发工商局违法收费,在代理儿子起诉工商局收费违法并要求退费的的案件中,安岳法院于2005年3月18日,判决胡代国父子胜诉并获得国家赔偿。说明胡代国胆子大。法律水平高、办法多,办事认真,铁面无私。茶友们纷纷建议杨胜华去请胡代国代理维权,试一试有不有希望。

递交申诉:

 楼主| 发表于 2021-2-14 11:58 | 显示全部楼层
递交申诉:
      2011年8月的一天,胡代国接受了杨胜华的委托,立即为杨胜华书写了申诉书,递交给房管局局长兼县拆迁管理办公室主任李峰。申诉请求是撤销甲方与乙方杨胜华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一视同仁重新对杨胜华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按照划地自建模式进行,并阐明了事实理由及法规依据。
      申诉书递交后,一等再等,胡代国多次找领导理论,甚至上网发帖提出批评意见。有领导提出:每年给胡代国、吕X、唐X各6000元的劳务费,免得他们代理被拆迁户维权。
常言道:拿人钱财,替人消灾,拿人家的手短,吃人家的口软,胡代国说:你们把我收买了,被拆迁户到哪里去找人伸冤。我帮人维权有三个原则:一是领导送钱不收、二是请吃不去、三是威胁不怕。听了胡代国的“三不”原则,结果,只有吕X、唐X收了拆迁办的好处费各6000元。胡代国不但没有收拆迁办的好处费,反而表示:要依法维权,如果拆迁办不主动纠正杨胜华的房屋安置补偿错误,我将代理杨胜华对拆迁管理办提起诉讼或者在网上向国家信访局提起申诉举报。
2004年5月,胡代国通过电话举报,请来中国检察日报记者和中央电视台记者到安岳暗访工商局违法收费被曝光;2008年8月,胡代国通过电子邮件请来国务院信访局周副局长一行六人,来到安岳房管局、国土局以及胡代国经营的解放街583号,调查王家坝的房屋拆迁村民社保状况。
      李峰局长见胡代国的态度强硬,维权办法多,熟悉电脑网络,人在家中,就可以将申诉举报通过电脑,送到国家信访局等各部门。局长担心“工商局事件”在房管局发生,于是,立即当着胡代国的面,在杨胜华的申诉书上签了意见,并将签了意见的申诉书交给胡代国,拿到隔壁办公室交给X副局长,要求按照一视同仁划地自建模式与杨胜华重新签订拆迁安置协议。此时此刻,杨胜华看到了维权的希望,内心有说不出的高兴。不停地说:感谢局长!感谢胡老师!感谢胡老师!

重签协议:

 楼主| 发表于 2021-2-14 14:16 | 显示全部楼层
重签协议:
       2012年2月15日下午三点,胡代国与杨胜华来到拆迁大厅,工作人员与杨胜华重新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协议》。该协议协议第4页第九条特别备注:此户于2012年2月9日经局委会讨论将原协议收购调整为划地自建......该协议签订后,按照同组其他被拆迁户一样,重新计算了各种补偿费,包括一人户的奖励金,品叠已经领取的部分补偿费后,剩余的补偿费,拆迁办支付给了杨胜华。因为,政府没有安置临时过渡房,拆迁办按标准支付给杨胜华78.4平方米住房的过渡费。12年来,杨胜华一直享受该拆迁超期过渡费。以上就是杨胜华重签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简要过程。

唯安插曲:

 楼主| 发表于 2021-2-14 14:18 | 显示全部楼层
唯安插曲:
重签协议后,亲友、茶友们都表示非常高兴,对杨胜华表示祝贺,祝贺委托胡代国维权申诉,几个月成功。杨胜华不但每年可以领取超期过渡费6773.46元(7.2元/月平方米X12月X78.4平方米),到时候统一安置土地时,还可以获得一个39.6平方米的门市基础修建三楼一底的住房。所以,杨胜华一再表示感谢胡代国。
但是,有一个人却不高兴,不感谢。这就是杨胜华的二儿子。杨二对其父亲说:胡代国既然是新闻人物,既然打起招牌“为人民服务”,为什么代理维权,还要收我父亲3000元?杨二内心对胡代国收了其父亲的几千元钱,表示极为不满。2012年5月5日,杨二便以作者唯安,在麻辣社区安岳论坛发帖:《 胡代国,你真是百姓眼中“一心为民,反贪倡廉的新闻圣斗士”吗? 》帖子内容链接:https://www.mala.cn/thread-4557539-1-1.html(见附件1)
上述帖子贴出后,立即引发一阵又一阵风波,一些本来就对胡代国“民告官”不满的官员及其利益集团的人,找到了攻击贬低胡代国的口实,纷纷发表对胡代国的诽谤污蔑侮辱言论,煽动蒙蔽影响其他网友,该“风波”持续时间长达数年。引起故事的下文:市委书、县委书记纷纷批示“调查核实”,公安局、司法局根据上级的批示,接连传讯胡代国“作笔录”,其目的可想而知。请看下面的故事。

治安询问:

 楼主| 发表于 2021-2-14 14:20 | 显示全部楼层
治安询问:
2014年1月14日15点,根据治安大队电话通知,胡代国准时到了安岳县公安局。警官说:XX举报你胡代国代理维权“收费”违法,市委、县委书记,批示公安局调查核实,我们请你来做份询问笔录,请你发表意见:
胡代国不慌不忙地说:举报人不懂“收费”的概念,更不懂法律。公民代理收的不是“费”,而是“佣金”《宪法》规定:按劳取酬;《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有取得报酬的权利;《合同法》405条规定,委托人要向受委托人支付劳务费......警官将胡代国的言词一一记入笔录。
“完了,你可以回家了!”警官说:“胡代国,你真不简单,要是你年轻,以你的水平,可以当个书记什么的。”
“不拘留我吗?我是准备了来公安局住几天啊”胡代国对警官说:这是公安局第五次传讯我啊!

万言书:
当天下午五点,胡代国回到家中,立即书写了万言文章,先后发在各网站:标题:[安岳新闻]《 杨天鹏举报胡代国,安岳公安局询问胡代国纪实----一份可笑的举报和可笑的受理》(见附件2)

 楼主| 发表于 2021-2-14 14:32 | 显示全部楼层
质疑代理
2014年8月18日,资阳大众网马甲“虎落平阳1998”
发帖《再次质疑胡代国”公民代理“身份的合法性》,
市委书记李佳批示“调查核实”;县委书记钟毅批示“立即调查处理”。
2014年9月23日,安岳县司法局派出法制股负责人文X等到胡代国凤山路423号办公室录音录像,作调查询问笔录。

胡代国再次发表万言书
《讨论]安岳县委批示审查公民胡代国代理是否合法?》(见附件3)
“为人民服务”就不应当收报酬的观点是对还是错?胡代国代理维权是合法还是违法?,曾经一段时间,成为人们在网上或茶余饭后,议论的热点。不过,胡代国认为:事情总是一分为二的,真理只有一个,历史是检验真理的试金石。
请看下面故事的发展,接下来杨天朋两次与胡代国握手,联合为其父亲杨胜华诉讼维权。

 楼主| 发表于 2021-2-14 14:39 | 显示全部楼层
司法局根据县委的批示到胡代国位于凤山路423号办公室录音录像作调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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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2-14 15:02 | 显示全部楼层
握手联合:
       杨胜华与拆迁办重新签订协议期间,国务院颁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2001年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废除。安岳县房屋征收局成立,替代了安岳县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的职能职责。
后来,原县拆迁管理办公室16人编制干部中,有十多人因有违法违纪行为被查处,其中四位副局长股长多人被相继判刑。房管局局长拆迁办主任、两位副局长及股长因腐败纷纷被查落马。
新的领导人上任后,以种种理由表示,对杨胜华重签的拆迁补偿协议不予认可。杨胜华与杨二四处申诉,无果。
怎么办?怎么办?杨家父子一筹莫展。
杨胜华说:胡代国民告官多年,熟悉法律、办事认真,不讲人情,费用比律师少很多,我还是委托胡代国代理起诉。
杨天朋三兄弟都表示同意父亲的意见。

      2017年7月20日下午3点,胡代国和杨胜华先来到安岳法院诉讼服务大厅,再次申请法院立案。 杨天朋也来了。胡代国不认识杨天朋。
我就是在麻辣社区发帖批评你那个杨天朋。 杨天朋主动说:  "对不起,胡老师,我不该发帖!现在我才知道,维权不是那么简单,维权很难,维权的意义不能以钱说事,维权必然要产生费用。” 
“没关系,你认识了就好。”胡代国回答:“我们现在成为朋友也不晚。” 
    几句寒暄话后,双方握手。表示联合维权。 
      2017年8月9日15时。在安岳县法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杨胜华与被告国土资源局确认拆迁合同有效一案,胡代国全权代理杨胜华出庭诉讼,在法庭上,胡代国以充分的证据、准确的法律、陈述了自己观点及事实理由。杨天朋及胡代国的儿子胡建,旁听了整个审理过程。整个审理过程全程录音录像,对外视频直播。 
欲知法院是否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请看下文“合同有效” 

 楼主| 发表于 2021-2-14 15:2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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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2-17 08:23 | 显示全部楼层
合同有效:
      由于新的领导班子明确表示拒绝履行杨胜华2012年2月15日重新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胡代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法复[1996]12号)第二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发生争议,或者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的规定,代理杨胜华提起民事诉讼。诉讼请求是:确认原告杨胜华与被告安岳县国土资源局于2012年2月15日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有效。
       经过审理,2017年8月31日,安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川2021民初2586号民事判决:“判决原告杨胜华与被告安岳县国土资源局2012年2月15日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有效。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安岳县国土资源局负担。”判决后,双方没有上诉。证明案涉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条、第8条的规定,被告应当自觉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不会还有纠纷。但是,完全出乎人们的意外。

拒绝履行:

 楼主| 发表于 2021-2-18 09:32 | 显示全部楼层
拒绝履行:
       因四社的大片集体土地2015年才被全征,全体村民的划地自建房土地,还不知道在什么时间什么位置能够落实,加之,前次起诉时,为了节约诉讼费,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主张法院判决被告履行案涉协议,所以,法院在判决案涉协议有效后,杨胜华无法申请强制执行。直到杨天朋从成都打工回家,被选为组长后,2020年10月,四组的安置房地基才修好。不可理解的是,被告第一次公示榜上,杨胜华是1入户,有一个门市基础。杨天明是四人户,有三个门市基础。第二次公示榜上,就没有了杨胜华的名字。但公示上有杨天明四人户享受三个门市基础罗列。
       从此时开始,杨胜华多次到政府部门理论,要求被告履行法院判决的生效法律文书。领导们听了,都不置可否,叫等到第三次最后公示再说。
       好不容易杨胜华等来了2020年第三次公示榜,但是,榜上变成了杨胜华户五人,包括杨天明的四人,照样只享受三个门市基础。这样,政府就节约了一个门市基础39.6平方米。
      可怜的87岁老人等待、等待‘’再等待划地自建住房,万万没有想到,等来的却是不讲诚信的可悲遭遇。等来的却是杨天明夫妻的吵架和怨言。由于前次起诉的诉讼请求没有主张法院判决被告履行案涉拆迁协议
再次起诉
      第三次公示表贴出后,杨胜华及三个儿子全家感到困惑和愤怒,被迫再次委托胡代国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被告安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至今未按照2012年2月15日甲乙双方所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划地给原告自建住房的行为违法;责令被告按照2012年2月15日甲乙双方所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的约定,单独向原告杨胜华划(三通一平)土地40平方米自建住房......
本次行政诉讼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第十二条有关”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的规定
案例是:黄应国请求法院确认其2011年与工业园管委会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有效并继续履行的上诉案民事判决书。该民事案,二审法院根据2015年5月1日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十一款的规定,应当提起行政诉讼为由,撤销了安岳县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黄应国就涉案拆迁协议的争议重新提起了行政诉讼。这就是杨胜华本次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因。不予受理:

     安岳县法院收到杨胜华的行政起诉状后,经过审查,要求杨胜华改成民事起诉状。当改成民事起诉状交到立案庭后,法院又要求改成行政起诉状。
        法院收到杨胜华的行政起诉状后,作出【2020】川2021行初29号裁定。本院认为:“......依据起诉人杨胜华起诉的事实,其实质是对《安岳县岳阳镇新村3、4涉及《还房门市基础分配公告表》的分配方案有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土地权利人对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过程中确定的土地补偿有异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土地权利人先行申请行政机关裁决”之规定,起诉应不予受理。其应当依照《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9号修改)第十五条规定,请求向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裁决。据此......对杨胜华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不予立案:


发表于 2021-2-27 09:31 | 显示全部楼层
不予受理:

安岳县法院收到杨胜华的行政起诉状后,经过审查,要求杨胜华改成民事起诉状。当改成民事起诉状交到立案庭后,法院又要求改成行政起诉状。
法院收到杨胜华的行政起诉状后,作出【2020】川2021行初29号裁定。本院认为:“......依据起诉人杨胜华起诉的事实,其实质是对《安岳县岳阳镇新村3、4涉及《还房门市基础分配公告表》的分配方案有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土地权利人对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过程中确定的土地补偿有异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土地权利人先行申请行政机关裁决”之规定,起诉应不予受理。其应当依照《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9号修改)第十五条规定,请求向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裁决。据此......对杨胜华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提起上诉:
胡代国认为,诉讼请求是诉状的中轴,好比修建房屋的中柱,十分重要,诉讼请求必须准确无误,才能保证起诉的胜诉。
一审法院不予立案,是对杨胜华本次起诉的最终目的,认识错误,杨胜华本次起诉的根本目的,是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依法履行经法院确认了生效的拆迁协议。杨胜华的诉讼请求虽然与《安岳县岳阳镇新村3、4涉及《还房门市基础分配公告表》的分配方案有异议,但是,只是作为辅助证据来使用,证明被告并未按照已经生效的拆迁协议履行而已。
杨胜华不服安岳县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川2021行初29号,依法提起上诉:请求二审人民法院撤销安岳县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川2021行初29号,责令依法立案审理;支持杨胜华在一审起诉状上的诉讼请求。

发回立案:
二审法院收到上诉状后,决定不开庭审理杨胜华的上诉案。
2020年12月17日上午9点30分,胡代国到中院代理峗庆富、罗孝碧与安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行政案件。该案审理结束后,胡代国代理杨胜华的行政上诉案。
考虑到杨胜华已经87岁,胡代国建议杨胜华不去中院。胡代国发表了自己的观点意见,听取了戴法官的释明,与法官达成了共识,书记员做了笔录。
当天即2020年12月17日,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行政裁定书【2020】川20行终48号。发回安岳县人民法院按照民事案件立案受理。

共同代理:
2021年1月26日,原告杨胜华与被告安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拆迁合同纠纷一案,在法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因为,开庭的头一天即1月25日早上,杨胜华患疾病送安岳县第三医院重症监护室抢救治疗,杨天朋只好打电话,全权委托胡代国与自己一起去法院,共同代理其父亲的诉讼活动。
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判决被告依法履行2012年2月1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按照一人户划40平方米建设用地给原告杨胜华自建住房 ;判决被告象征性支付违约金1000元,打印复印费及代理人的劳务费8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原告的事实和理由:2012年2月15日原、被告双方重新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协议》(见附件1)。协议载明,被告拆除原告住房建筑面积78.4平方米。第4页第九条备注约定:此户于2012年2月9日经局委会讨论将原协议收购调整为划地自建......该协议签订后,由于被告拒绝履行对原告划地自建住房安置,原告被迫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原告杨胜华与被告安岳县国土资源局于2012年2月15日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有效。
经过审理,2017年8月31日,安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川2021民初25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杨胜华与被告安岳县国土资源局2012年2月15日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有效。”(见附件2)。
法院判决该协议有效后,被告至今仍然未履行落实该协议有关对原告一人户的划地自建住房问题,只是继续给付了超期过渡费。经原告多年信访请求无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被告不但应当依法履行上述约定,还应当支付违约金,支付原告维权的相关损失。原告象征性地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1000元,向原告支付车费、打印复印费、托人维权的佣金等等费用8000元,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起诉,请求贵院支持原告的上述请求事项。

发表于 2021-2-27 10:05 | 显示全部楼层
被告答辩:
被告承认2012年2月15日,经法院判决确认双方所签订的拆迁协议有效;根据《合同法》第八条规定,被告已经全部履行了该协议载明的全部义务,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的规定,支付给了杨胜华各种补偿费。之所以对杨胜华户按五人安置,划三个门市基础,其依据有以下几点:一是二00八征地时,就封了户。根据当年公安局的户籍册,户主是杨胜华,户籍人口包括了杨天明及其妻子、儿子、女儿,共计五人;二是,根据安岳县的安置政策规定,所以,将杨天明及其妻子儿女四人安置为杨胜华户主名下;三是涉案协议上并没有写明:安置时对杨胜华按照一人户安置一个门市基础,所以,将杨天明等四人安置到杨胜华户,并不违反涉案协议约定;四是杨胜华对补偿标准有争议,不应当提起民事诉讼,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三款有关规定,土地权利人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裁决。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根据原告的陈述及被告的答辩意见,法官总结了本案的争议焦点:被告是否应当根据2012年2月15日双方签订拆迁协议约定,对杨胜华按照一人户安置一个门市基础39.6平方米自建住房?

原告反驳:
一是2008年对四组少量征地不能作为封户的时点,封户时点依法应当是全征四组土地的2015年。且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封户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且依法婚嫁、依法生育、依法回迁人员等,不在封户范围。根据前述规定,2008年第一次片征土地后,2015年全征土地前,杨天明因结婚生子与父亲分户成为独立户,是合法的,不在封户的规定范围。由此证明:被告将杨天明户四人合并到杨胜华户安置是错误的。
二是杨胜华户的拆迁协议与杨天明的拆迁协议是两份互不相干的法律关系。两份协议载明:
1、签订的时间相差多年;
2、2009年的户口本证明,杨胜华是一人户。对应的杨天朋的户口本证明是4人户。
3、根据宅基证证明,杨胜华的房屋、宅基地面积是78.4平方米;对应的杨天明的房屋宅基地面积是上百平方米。
4、杨胜华的协议上载明是由原货币收购纠正变更为享受划地自建,没有约定要按2008年的户籍人口将杨天明四人安置到杨胜华一起。与之相对应的杨天明的协议上,也没有约定安置时要将杨胜华安置到杨天明一起。
三是被告辩称的协议没有约定怎么安置,安置时应当由政府说了算数。原告认为,拆迁安置协议属于格式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应当作出有利于合同向对方的解释。据此规定,被告的解释是对前述法条认识理解错误。
四是宅基地使用权是被拆迁人的用益物权,用益物权与户口信息各是一码事。法学家认为:民法是万法之母。物权法好比母亲的心脏。土地使用权是财富之母,劳动只是财富之父。由此可见,土地使用权的重要,物权的重要。
五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有关“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及第八条有关“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的规定,证明,被告拒绝对杨胜华按照一人户安置一个门市基础面积39.6平方米,属于违法、违约行为。

综上所述,:被告以2008年片证土地作为封户起点,认定当年杨天明家四人在户主杨胜华户籍册上,2020年11月,被告安置建房土地时,将两个独立无关的协议,合并安置,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属于不讲诚信,违法,侵犯了杨胜华及儿子杨天明一家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纠正。

再审结果:
上文写到:2021年2月24日下午2:30分,安岳法院复庭,对杨胜华诉安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拆迁合同履行案再次进行审理,原告出示了新证据:杨天明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宅基地登记证、户口簿。胡代国发表质证意见说:2008年,拆迁人安岳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拆迁人杨天明签订了《房屋拆迁安置补充协议》编号是005.该协议的依据是根据杨天明有宅基地房屋120平方米,杨天明户籍名下有四人,此次征地是少部分征地,协议末尾有法人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李峰的私章、还有二位经办工作人员的签名,被拆迁人是杨天明签名。出示这组证据的证明目的:杨天明的拆迁协议与其父亲杨胜华的拆迁协议是两份独立的不同法律关系的协议,应当单独安置宅基地建房,被告将杨天明一户四人合并到杨胜华一人户安置,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属于侵权违约行为。
2021年2月25日,安岳县房屋征收局撤销了将杨天明一户4人合并到杨胜华一户安置的决定,同意杨天明4人户单独享受三个门市基础自建住房。
...................
法律文书如何制发,等待胜诉结果,将予以公布。

 楼主| 发表于 2021-5-17 10:3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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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21-7-15 15:4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1-7-30 08:5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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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30 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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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8-5 08:56 | 显示全部楼层
无法理解不动产物权也被侵占了

发表于 2022-1-20 08:3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告现以申请安岳法院强制执行,限安岳征收局十内还地基40平方米于杨胜发。如果拒不执行,安岳征收局相关领导因长期无作为,不讲征信,违反国家房屋征收政策,将被拉入失信黑名单,不准坐飞机、坐高铁、大额消费,情节严重者被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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