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一九八二年十一月十九日公布)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对文物的保护,有利于开展科学研究工作,继承我国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列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受国家保护:
(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
(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著名人物有关的,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遗址、纪念物;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守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
第七章 奖励与惩罚
(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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