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绵阳高新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绵阳高新区光电产业园基础设施及配套项目工程总承包(EPC)(第二次)招标违法行为
尊敬的领导:
本人举报绵阳高新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招标项目:绵阳高新区光电产业园基础设施及配套项目工程总承包EPC(第二次)招标文件中存在违法招标、串标、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特向领导举报如下事实和理由:
1、根据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市规(2019)12号文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七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发包前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程序。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在核准或者备案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据核实,该项目没有进行过初步设计招标工作,严重违反了国家法规。
2、根据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川建行规(2020)10号文件第三条第四点:招标文件是否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情形(典型情形列举见附件2)。
3、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第2条: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在招标文件中设定的资质;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 程设计市政行业城镇燃气工程专业甲 级资质和具有压力管道设计GB1许可证、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水利行业城市防洪专业甲级及以上资质、具有工程造价咨询甲级资质,请问下在全国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招标中有哪一家设置了此条件?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第4条: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在招标文件中设计负责人同时具有不同专业多证,明显排他性;第7条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同一个人设置“建筑专业”和“风景园林专业”两个职称,明显的排他性。设计现场人员专业是建筑,要求证书是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设置不合理。
依据以上法律、法规,举报该招标人在招标文件内容中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与潜在投标人串标的行为。恳请上级主管部门认真查处该招标人及主要领导何波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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