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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 关于孕期病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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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2-19 09: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国劳动法中规定了许多对妇女权利的保护,包括就业歧视、三期的工资等内容,都体系了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一一介绍关于孕期病假规定、生育保险如何缴费、病假工资基数的确定,希望能对大家提供帮助。东莞律师
  一、关于孕期病假规定
  第十二条 女职工妊娠七个月以上(按二十八周计算),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孕期请病假,即保胎假,适用医疗期规定;“三期”不属于医疗期;但产前二个半月的产前假是否属于医疗期没有相关规定,参照工资支付规定中产前假与哺乳假的标准是一致的。
  二、生育保险如何缴费
  A、机关事业单位缴费比例:机关、事业单位(财政拨款)按在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作为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基数,按照0.4%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
  B、企业缴费比例:企业、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按在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作为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基数,按照0.8%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
  C、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灵活就业人员按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作为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基数,按照0.4%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自己缴纳生育保险费。
  三、病假工资基数的确定
  在制度工作日内请病假的日工资计算:按以下原则确定的计算基数除以发生当月的计薪日。
  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2、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分享的有关“关于孕期病假规定”的法律内容,在孕期,我国劳动法对孕妇规定了一定期限的产假,想必大家通过上述的介绍已经有了初步的了解。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济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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