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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50岁女子患性病卖淫,传播性病获刑一年四个月,罚金人民币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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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2-20 14: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月28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了一则判决书,宜宾一女子因卖淫被抓,明知自己患有性病后仍继续实施卖淫活动,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同时抓获嫖客。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1年1月3日出生于宜宾市珙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宜宾市珙县。因卖淫于2020年10月30日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0日,因本案于2020年11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四川省宜宾市看守所。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长期从事卖淫活动。2020年1月14日,王某某因卖淫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在对王某某进行入所体检时,经江安县人民医院检查,王某某患有严重性病。2020年1月17日,公安民警将王某某患有性病的检查结果正式送达王某某,并告知其不得再次从事卖淫活动。王某某明知自己患性病后,仍然继续实施卖淫活动。2020年8月至10月期间,王某某在江安县××镇××社区××巷××号房屋实施卖淫活动,先后与陈某、肖某、熊某、邓某发生性关系。2020年10月30日7时许,王某某在上述房屋卖淫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同时抓获嫖客钱某。当日,经宜宾市江安县人民医院再次检验,王某某的××螺旋体抗体ant-TP仍呈阳性。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某因卖淫于2017年3月7日、2017年7月20日、2018年1月4日、2020年1月14日分别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2020年10月30日,王某某因卖淫再次被公安机关处行政拘留10日,同日送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至2020年11月9日止。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公诉机关指控依据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现场勘验笔录等。指控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仍继续实施卖淫活动,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之规定,以传播性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并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最终,被告人王某某犯传播性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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