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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声回应] 关于石桥街道办事回复的说明[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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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阳市石桥街道办回复我的本村组(现简阳市石桥街道皂角社区12组原简阳市石桥镇皂角树村四组)的分配方案的确定,首先到会人数户数是达到了法定的,但,方案的制定不是全体村民讨论决定的,本次会议是在少数人已经做好的方案后讨论通过的会议。分配方案的制定也没有按照国家土地管理法,集体土地管理法,分配管理办法的相关的精神和规定合理体现公开公平的原则,本村组在2012年起成简快速路征地拆迁补偿分配的每次分配过程中,严重侵害了1999年(土地承包三十年不变)后出生,迁入人口的合法权益,在历次分配过程中,这部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无地人员并未与有地人员享受同等分配的权益,其分配方案首先将土地赔偿款的80%分与承包人所有,剩余的20%提取20%才分与无地人员,最后的又平均分配,这就导致了无地人员的利益受到了严重侵害,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属于全体经济组织成员所有,土地赔偿就应当全体经济组织成员平均分配,而且,每次分配都未明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公示,这也导致早已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有土地的人将土地赔偿款的80%分配领取了,进一不剥夺了没有土地人口的权益,在历次分配过程中,村委,乡镇也并未进行审核其分配方案的合法性,合理性,未切实履行职责,让不合理的分配方案继续发生,所有这些,就是多数人剥夺少数人的权利和利益,多年来一直反对提出异议都未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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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备注:简阳杨柳街道办https://img.mala.cn/common/c8/common_2_verify_icon.gif于2月25日回复,内容见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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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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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2-22 16:10 | 显示全部楼层
小编于2月22日下午已将此事转交简阳市石桥街道办
发表于 2021-2-25 17:57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您好:
您所反映的问题我街道高度重视,立即进行了调查核实,现回复如下:
您所反映的问题石桥街道已于2021年2月9日向您回复。此次分配会议程序规范,分配方案的制定和通过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相关要求,不存在侵占个人利益问题。

简阳市人民政府石桥街道办事处
                      2021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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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2-26 20:4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分配方案这么明显的侵害了没有土地人员的利益,我公布出来的账目你们怎么核实的?徐学丽本就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资格参与分配,在会上早就提出扣了,然后又补回去,这不是侵害了我们的利益?这不是利益输送?卓清怀上届组长,就是因为贪腐问题严重被村民闹下来的,后期分配过程中那个萃石路赔偿款不经村民会议讨论三四个人签名就决定了,这不是利益输送?不是侵占集体资金?我们这些合法的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没有土地的人都不能同等分配,他们就可以?伪造的账目,伪造的签名,银行转账记录都提供给你们了,我一户就相差进两万,这还是合法的?在你们那里还有公平正义可言??国家法律法规都是你们制定的了吗!!!

发表于 2021-2-26 21:2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羊哒毒 发表于 2021-2-26 20:46
分配方案这么明显的侵害了没有土地人员的利益,我公布出来的账目你们怎么核实的?徐学丽本就不是集体经济组 ...

楼主所说如属实,该村违反村民委员会自治法!
第四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二十一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天通知村民。

  第二十二条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法律对召开村民会议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召开村民会议,根据需要可以邀请驻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

  第二十三条 村民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

  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村民代表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代表应当向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负责,接受村民监督。

  第二十六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

  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第二十七条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第二十八条 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村民小组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村民小组组长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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