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13日,内江市公安局民警发现市中区某中学高二学生陈某使用的微信号码异常,于是找到陈某并对其进行询问,陈某对自己的违法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交代了另外两名本校高三学生张某某、吉某某。民警进行深挖彻查后发现:2020年11月至今,张某某、吉某某邀约本校在校学生100余名(组员),在明知上家实施诈骗犯罪的情况下,仍然待上家将受害人手机号发到微信群(作案群)里后,用自己的微信号码冒充贷款客服经理、专员的身份搜索被害人手机号码并添加好友,然后询问受害人是否有贷款需求,如受害人表示有贷款意愿,随后组员让受害人加上家给的微信二维码或企业微信,为诈骗团伙后续诈骗提供便利。组员每让一名受害人扫描上家提供的二维码、企业微信,上家就给15元报酬,组员得10元,剩下5元由两名组长平分,若组员微信号被官方限制、封号,上家一个微信号赔10元。至今,该犯罪团伙成功推广约600个微信号,共获利1.2万余元。
二、眉山市
2、眉山仁寿县某高校学生樊某于2020年10月、11月在网上兼职,任务是根据上家发送的电话号码添加微信好友,并向好友推送贷款信息,若受害人有贷款意向,便将受害人推送给上家,樊某从中累计获利约100元。樊某自述在兼职期间,认为此工作只是简单的推送贷款信息的兼职,不清楚是涉诈犯罪活动。
3、眉山彭山区某高校学生申某在2020年11月将本人微信出租他人使用,从中获利共计140元。申某认为只是将微信转租挣钱的兼职工作,并不知租借人将其微信用于电信诈骗。
4、眉山东坡区某高中学生熊某某在网上找兼职时,有诈骗团伙通过微信QQ与其取得联系,要求其通过电话号码搜索微信加好友并拉入指定群中,每拉1人支付6至7元报酬,熊某某认为这是正常的网络兼职,并不知其涉嫌违法犯罪。
三、广安市
1、广安岳池县某中学学生贺某从2020年12月起以6元每人的价格添加微信好友并拉进兼职刷单类诈骗微信群,获利700余元;同时,其姐姐贺某某(中学生)也从事相关工作,获利400余元。
2、广安邻水县某初中学生汪某某在2020年11月至12月期间,以每日40元至70元不等的价格将微信号出租给他人用于发送兼职刷单类诈骗信息,获利300余元。
四、成都市
成都武侯区某高校学生唐某在2020年11月通过一个名叫“小思”的人加入一个“暴富”QQ兼职群,然后通过拉人入群和用手机发送兼职刷单类诈骗短信的方式获利500余元。
2019年《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其中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警方提示:千万不要因为贪图蝇头小利而帮助嫌疑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或随意出租、买卖自己的微信号、QQ号、支付宝帐户,为各类电信网络违法犯罪提供便利,助推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的滋长。
转自:四川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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