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辣社区-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校外培训 高考 中考 择校 房产税 贸易战
阅读: 18945|评论: 14

无法无天的广安区人民医院对广安区卫生健康局依法做出的决定不书面回复,@纪委监察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21-2-23 15: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申请人向广安区人民医院依法申请公开,广安区人民医院违法公开,广安区卫生健康局违法袒护,广安区人民政府依法做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广安区卫生健康局依法履职重新答复,广安区卫生健康局依法重新答复责令广安区人民医院重新答复,4个月过去了,打广安区区委书记热线无结果,打12388,广安市纪委转给广安区纪委,打广安区纪委电话反映,广安区人民医院至今未依法重新书面答复,“阳光问廉、人民阅卷”,难道广安区纪委监察委就不能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四川省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实施办法(试行)》、《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等法规依法立案查处广安区卫生健康局和广安区人民医院的不作为、乱作为的违法行为吗? 154332z1ab33aq66y695qq.jpg 2广安区人民医院2180941lqqqiysbfad9wd97.jpg
相关链接:


1、不作为和乱作为的广安区卫生健康局让其儿子广安区人民医院抄袭出了荒唐违法笑话-广安论坛-麻辣社区 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你的言论 影响四川  https://www.mala.cn/thread-15947392-1-1.html
2、依据《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向广安区人民医院的公开申请-广安论坛-麻辣社区 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你的言论 影响四川  https://www.mala.cn/thread-15936512-1-1.html
3、广安区人民政府依法撤销广安区卫生健康局的不作为乱作为答复,局长该被依法问责[已回复]-广安论坛-麻辣社区 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你的言论 影响四川  https://www.mala.cn/thread-16015217-1-2.html
打赏

微信扫一扫,转发朋友圈

已有 151 人转发至微信朋友圈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1-2-23 18:12
@广安区纪委监察委

发表于 2021-2-23 22:33 | 显示全部楼层
太牛逼了,法规和生效的法律文书在广安区人民医院没得效力,广安区人民医院是个独立王国

发表于 2021-2-23 22:33 | 显示全部楼层
太牛逼了,法规和生效的法律文书在广安区人民医院没得效力,广安区人民医院是个独立王国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1-2-24 08:31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八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依申请公开办事公开内容,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以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十九条 申请人有阅读、行动等困难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提供必要帮助。
  第二十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依申请办理办事公开事项和提供办事公开内容不得收取费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考核制度、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公共企事业单位及其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办事公开工作考核。考核评估结果应向社会公布。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的监管机构。
  第二十二条 各级监察机关负责对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对所属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公共企事业单位在办事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投诉、举报或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其职权及时调查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举报、投诉。
  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公开投诉受理和监督办法,包括投诉电话、传真号码、电子信箱、意见箱,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监督机构,对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违法的处理规定,聘请社会监督员的姓名和联系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一)不履行办事公开职责的;
  (二)不履行办事公开承诺的;
  (三)不按规定时限公开和更新办事公开内容的;
  (四)办事公开事项变更、撤销或终止,未能及时公布并作出说明的;
  (五)违反规定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收取办事公开费用的;
  (六)隐瞒、篡改、捏造或者损毁办事公开内容的;
  (七)公开不应该公开事项的;
  (八)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违反本办法且情节严重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对其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及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金融、保险、证券等公共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9月26日起施行。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1-2-24 09:25
广安区纪委监察委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才能震慑广安区卫生健康局和广安区人民医院的无法无天的乱作为和不作为,才能消除恶劣的负面的社会影响

发表于 2021-2-24 18:05 | 显示全部楼层
时代是出卷人,我们是答卷人,人民是阅卷人。
人民阅,悦广安。“一定要把广安建设好”,伟人嘱托,我们一刻不能忘!追梦新时代,整装再出发,我们一刻不停歇!坚持稳中求进,坚持“严”的主基调,以更强的担当、更实的作风,一年干好几件小事,几年干成一件大事,为争创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示范市、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广安乘风破浪,再创辉煌!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1-2-25 13:14
广安市纪检监察机关将坚持人民至上、执纪为民,全方位、深层次开展“人民阅卷·广安行动”,实施民生实事办理、营商环境优化、基层治理提升、突出问题化解“四大工程”,完善市直部门分工协作、县乡村三级联动解决问题、全程督导问责“三项机制”;集中纠治漠视侵害群众利益突出问题,严肃查处教育医疗、养老社保、生态环保等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探索村级组织监督有效措施,在重点村(社区)探索开展集体“三资”提级监督,扫除“微腐”“蝇贪”;督促落实“四个不摘”要求,确保脱贫攻坚过渡期主要帮扶政策总体稳定,推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无缝衔接,在抓牢抓实抓细中提升群众获得感满意度,书写纪检监察工作新篇章。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1-2-25 23:03
局长、院长麻将还没打醒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1-2-26 18:01
广安区纪委监察委全会研究讨论一下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1-2-26 22:30
三级乙等医院是否合格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1-2-28 12:47
持续关注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1-3-2 17:21
“人民阅卷·广安行动”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1-3-4 08:44
@广安区纪委监察委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1-3-5 14:25
持续关注
高级模式 自动排版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复制链接 微信分享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