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2009年10月与眉山市东坡区富牛镇柏杨村5组村民牟仙慈合法登记结婚,并到牟仙慈家生产生活和居住。2010年11月我将户口从自贡市大安区迁入岳父牟桂平家庭户口。2013年,东坡区富牛镇柏杨村5组集体土地被依法征收。2020年9月30日,眉山市岷东新区南部组团安置对象审核组、富牛镇人民政府发布公告,我不在柏杨村5组征地拆迁公告安置对象之列。所依据的政策为眉山市人民政府2010年制定印发的《眉山市城市规划区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眉府发[2010]6号)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非农业人口迁入的人员不予安置。
经查,该政策违背了2001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制定印发的《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通知》第三条“有女无儿、儿子没有赡养能力或女儿尽主要赡养义务的家庭,男到女家生产和生活的,应享受同等村民待遇之规定。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九条“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之规定。同时还违背了《四川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2012年)版》第四十一条“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除依法婚嫁、生育的人口外,新迁入人员不予安置”之规定。
本人认为,中央政策明确赋予了我村民待遇,婚姻法明确赋予了我家庭成员身份,四川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合法婚嫁人口符合安置条件,而东坡区人民政府不予安置我所依据的拆迁安置政策明显违反了中央政策、违反了民法典(婚姻法)、违反了四川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眉山市人民政府审理我的行政复议申请时未对东坡区人民政府不予安置我所依据的拆迁安置政策进行正确性、合法性审查,且适用法律明显错误。
眉山市人民政府在决定书中对我提出的法律依据只字未提。“司法为民、司法公正”就是说说而已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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