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长的道路区间内,不但设置了多个电子眼,且限速标准差别很大。“大起大落”的限速标准,一方面令司机感到惶恐,另一方面也给道路安全带来了隐患——高速行驶的过程中,急刹车本就带有风险。
可以说,很多“以罚款为目的的电子抓拍”非但难以保障道路畅通,还会给开车上路平添没必要的风险,给公众心里“添堵”。
值得一说的是,“以罚款为目的的电子抓拍”还会跟交通治理的懒政“联袂呈现”——有些路段因为设计不合理,违法通行几乎难以避免,可这些地点却成为电子眼监控的重点区域。有关单位只顾着用电子眼拍照上传违法信息,既不作任何警示,也不对道路状况进行调查调整。
当“罚款导向”催生电子抓拍“为罚而设”,道路执法系统的“向钱看”,必然引发各种诟病。在此背景下,对电子眼在什么路段该设置、设置多少、由谁核准、多久进行准确度检验等问题的制度化规范仍需研究,也有必要让电子眼设置本身接受社会监督,对其进行“体检”,对不合理的电子抓拍装置该取消就取消。
说到底,电子眼的设置,目的应是维护交通秩序,而非罚款;电子眼的执法数据,应成为科学规划调整道路状况的参考,而不应只是成为追缴罚单的凭证。只有这样,电子眼的设置才能不“偏离”应有目的与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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