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沐检一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李五节,男,1960年**月**日出生,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321960********,汉族,大专文化,乐山市**委员会原党组书记,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住乐山市市中区**街**号**宿舍**栋**楼**号。因涉嫌职务违法,于2019年12月16日被乐山市监察委员会依法留置,2020年3月16日被依法延长留置期限。因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乐山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李五节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乐山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乐山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移交本院审查办理。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询问了证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受贿罪
2010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李五节利用其担任乐山市**局党组书记、局长职务的便利,为乐山**妇产医院投资人林某某、沙湾**骨科医院法定代表人雷某某、峨眉山**医院院长涂某某,乐山**医院原院长杨某某等人在医院设置、定级审批、职务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谋取利益,先后收取他人现金共计人民币55万元。具体如下:
1、收受**妇产医院投资人林某某人民币5万元
2010年1月,经市**局审批,乐山**妇产医院取得相关办医批文,不久后,该医院投资人林某某送给被告人李五节5万元现金,以感谢其在审批过程中提供的帮助。
2、收受峨眉山**骨科医院院长王某某人民币15万元
2011年上半年,王某某向市**局申报成立峨眉山马氏骨科医院,审批期间,王某某分两次送给被告人李五节现金5万元、10万元,希望能尽快审批通过。2012年3月,峨眉山马氏骨科医院通过评审正式成立。
3、收受沙湾**骨科医院法定代表人雷某某人民币5万元
2012年底,沙湾**骨科医院法定代表人雷某某向乐山市沙湾区**局申报二级专科医院,按规定需报市**局批准。2013年5月,二级专科医院评审通过后,雷某某送给被告人李五节现金5万元,以感谢李五节在医院审批过程中提供帮助。
4、收受市**所原所长向某某人民币5万元
2012年,向某某向被告人李五节表示想从市**所调至医院工作,2013年春节,向某某以拜年名义送给被告人李五节现金5万元,希望李五节帮忙调整岗位。同年10月,在李五节帮助下,向某某顺利调整到乐山**医院任院长。
5、收受市*甲医院原院长杨某某人民币12万元
2012年,在被告人李五节的帮助下,杨某某从市*甲医院院长提拔到市*乙医院任党委书记、副院长。2013年春节,杨某某送给被告人李五节现金7万元。2015年,杨某某为了留在市*乙医院工作找到李五节帮忙,李五节为杨某某说情未果。2016年春节前,杨某某再送给被告人李五节现金5万元,以感谢其在职务提拔、调整过程提供的帮助。
6、收受峨眉山*甲医院院长涂某某人民币1万元
2013年初,峨眉山*甲医院院长涂某某向市**局申报二级乙等专科医院,2013年上半年,涂某某送给被告人李五节现金1万元。同年12 月,市**局通过峨眉山*甲医院二级乙等专科医院的评审。
7、收受峨眉山*乙医院投资人李某甲人民币8万元
2013年6月,峨眉山*乙医院向市**局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审批期间,该医院投资人李某甲送给被告人李五节现金4万元。同年8月,峨眉山*乙医院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不久后,李某甲再次送给被告人李五节现金4万元,以感谢其在审批过程中提供的帮助。
8、收受嘉州**专科医院负责人傅某某人民币4 万元
2014年底,嘉州**专科医院向市**局申请设置医院,2015年上半年,该医院负责人傅某某送给被告人李五节现金2万元。2016年1月,该医院取得了《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2016年、2017年春节,傅某某分两次送给被告人李五节现金共计2万元,以感谢其在审批过程中提供的帮助。
2019年12月16日,被告人李五节主动到乐山市监委交代了自己收受王某某现金的行为,并在其后的供述中交代了自己收受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2020年7月7日,被告人李五节家属代其退缴了受贿款55万元。
(二)滥用职权罪
2010年3月12日,乐山*丙医院向市**局申请搬迁住院部至**路**号,并增加床位至80床。被告人李五节在明知*丙医院不符合区域卫生规划,也没有上报调整规划的情况下,滥用职权,擅自同意*丙医院搬迁和增设申请。2012年3月,*丙医院住院部迁至乐山市市中区**路**号,床位从20床增加至80床。
2015年11月,*丙医院申请设置二级急救站,加入乐山市院前急救网络,同年12月,经专家组现场评查,*丙医院不符合《乐山市院前急救网络入网评审标准(试行)》二级急救站标准,后*丙医院违规以一级急救站入网并于2015年12月28日起开展院前急救业务,在开展院前急救业务期间,*丙医院不服从乐山市**指挥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统一调度,长期争抢病人,截止2018年7月,*丙医院共计抢走**指挥平台指派给其他医院的急救病人达243人次,严重扰乱院前急救秩序,造成公共急救资源的严重浪费。为规范乐山市院前急救秩序,2016年6月至2018年7月期间,**中心主任戴某某组织草拟并多次修改上报《乐山市**网络急救站考核细则及评分标准(试行)》,但被告人李五节滥用职权,故意不履行法定职责,导致该考核评分标准迟迟未出台,放任*丙医院对乐山市院前急救秩序的破坏。2018年9月6日,该考核评分标准在*丙医院被公安机关依法打击后顺利出台。
2017年9月,120中心在对*丙医院的检查中发现其存在急救车内急救药品过期、不全、必备急救设备缺少、失效、急救医务人员技能不熟练等问题。**中心主任戴某某将检查情况上报市**局分管副局长李某乙及**科长谢某某后,三人形成由**科、**中心、**支队组织联合检查组对*丙医院开展全面执法检查的意见并向李五节进行汇报,被告人李五节滥用职权,否定了上述建议,指示下属让*丙医院整改即可。导致*丙医院存在的违法问题持续存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五节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了李五节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现金55万元,数额巨大;在处置*丙医院住院部搬迁、乐山市院前急救事务过程中,滥用职权,故意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数罪并罚。被告人李五节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受贿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受贿犯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五节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退还了全部受贿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五节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沐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邱静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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