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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手机报] 月薪保底2万招司机?法官提醒:警惕“以租代购”套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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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17 16: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每月收入保底2万!”成都张某看到成都某汽车服务公司发布的招聘驾驶员广告后心动不已,于是在该汽车服务公司的引导下签署一系列合同,以租代购买车运营。两个多月后达不到预期收入,张某要求退车。结果车退了,车贷还要自己还,感觉赔了夫人又折兵的张某一纸诉状将该汽车服务公司和当时签订合同的金融公司、车辆销售公司一并告上了法院。近日,成都高新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判决该汽车服务公司向张某支付月供款。

“高薪”诱惑,以租代购挂靠运营

张某在庭审中表示,当时是通过朋友介绍到成都某汽车服务公司了解运营车辆事宜。该公司表示,可以给张某介绍从事机场专线运输,每月保底2万元,但需要以租代购方式购买该公司指定车辆。张某觉得每月收益较为可观,遂在该公司的引导下,与某金融公司签订了《抵押贷款合同》,以分期付款的形式购买了某车辆销售公司的车辆,张某每月向金融公司支付车辆月供款。同时与汽车销售公司签订了《车辆挂靠协议》,载明张某将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登记在某汽车服务公司名下,且张某保留车辆所有权,并向该汽车服务公司交纳挂靠管理费等费用。次日,张某与该汽车服务公司签订了一份《汽车租赁合同》,与此前合同约定相矛盾的是,这份合同约定张某承租案涉车辆并向汽车服务公司支付月租金,且该汽车服务公司享有案涉车辆完整所有权。

“高薪”无果,车钱两空还要背债

张某经营案涉车辆两个月后发现,不仅无法实现此前汽车服务公司宣传的“高薪”回报,反而每个月必须支付车辆月供2400元。眼看着继续经营可能会继续亏损,张某找到了汽车服务公司要求退车。经过一番激烈的争论后,汽车服务公司最终同意了退车,并向张某出具了《退车协议》,写明车辆退回给汽车服务公司,车辆月供与张某无关等内容。就在张某以为一切都结束了的时候,十个月后一天张某突然收到了法院的开庭传票,此前分期付款购买车辆的金融公司,因张某未按时支付月供,将张某和某汽车服务公司一并诉至法院。庭审中汽车服务公司认为还款义务人是张某,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退车协议与金融公司的主张无关,张某应承担支付车辆月供的义务,判决张某向金融公司归还剩余月供和罚息、复利。此时张某才知道,事情并非退车就可以结束的。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张某赶忙将该汽车服务公司、金融公司、车辆销售公司一并起诉至高新法院,要求解除《汽车租赁合同》,并由汽车服务公司退还其交纳的费用和其前述判决载明由其归还的车贷。
成都高新法院审理认为,《汽车租赁合同》和《退车协议》均是张某与该汽车服务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约定的内容不能约束金融公司和车辆销售公司。已履行的《退车协议》属于双方对《汽车租赁合同》的解除达成一致意见,且汽车服务公司在《退车协议》中明确表示车辆月供与张某无关,故在张某承担前述生效判决载明的月供款后,依法有权向该汽车服务公司追偿。其余款项由于无证明表明系该公司收取,故法院最终判决《汽车租赁合同》解除,该汽车服务公司向张某支付月供款。

法官提醒:警惕“高薪”套路
该案承办法官陶丽梅表示,近年来,法院已收到多起因“高薪”广告而陷入买车困局的案件,很多驾驶员、车主均陈述因受到“高薪”广告吸引,进而以分期付款或融资租赁形式买车经营,实际运营中发现无法实现“高薪”收入,从而陷入车损车耗的投入远高于实际收入的困局中。此类案件是一些不良商家为了销售车辆而夸大其词,以“高薪”吸引消费者,而驾驶员、车主缺乏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盲目陷入“高薪”广告的诱惑中,未仔细阅读合同内容即签订合同,不注意保存证据,导致巨大的经济风险和法律风险。陶丽梅法官建议相关部门引导商家进行良性市场竞争,严禁夸大广告宣传,规范市场行为。而广大驾驶员、车主也应增强法律观念和风险意识,警惕“高薪”广告诱惑。
(陶丽梅 四川手机报记者 刘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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