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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手机报] 成都首例居住权案开庭:赠与儿子的房屋被过户给前妻 母亲还能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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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24 05: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考虑到儿子的终身大事,王女士将房屋赠与儿子小罗,但是在合同中约定了自身的永久居住权。

然而,儿子结婚4年后离婚,在母亲不知情的情况下,他将房屋作为孩子的抚养费过户给前妻。3月22日,成都金牛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母亲王女士诉儿子小罗居住权纠纷一案。

该案是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后,成都第一起涉居住权纠纷的民事案件。

1998年,王女士的丈夫去世,本属于她和丈夫共同财产的一套房屋作为遗产由王女士、儿子小罗及王女士的女儿共同继承。2002年12月,考虑到小罗的终生大事,王女士及其女儿放弃了遗产继承权,王女士还将属于自己的不动产共有份额赠与小罗。

不过,在赠与合同中,约定了王女士享有这套房屋的居住权利,直至王女士去世。

2006年,小罗与吕小姐结婚,次年生下孩子。四年后,小罗与吕小姐离婚,孩子归女方抚养。考虑到孩子的抚养费问题,小罗与前妻在母亲王女士不知情的情况下,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子归前妻吕小姐所有,作为小罗应负担的抚养费。

母亲王女士知道后,虽然体谅儿子与儿媳在抚养费问题上的困难,但是无法接受自身居住权利受到损害的事实,于是将儿子告上法庭,希望落实自己的居住权。

法官表示,在该案中,如何在保障未成年人抚养权和老年人居住权之间取得平衡,维护家庭和谐友善的良好氛围,积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该案审理过程及庭后工作的处理要点。

法官介绍,《民法典》第366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这是法律首次以法条形式对居住权的设立进行规定。不仅如此,《民法典》还设专章对居住权合同条款、登记生效制度、权利限制和消灭等进行详细规定。在权利限制方面,《民法典》第369条明确了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除非另有约定,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

案件目前还在审理中,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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