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领导,你好,我于1984年至2007年在通江县供销社上班,2007年买断工龄后自己缴纳养老费用,并于2020年办理了退休手续。在办理的过程中,人社局的工作人员说我从1984年到1994年的工龄不算,只能从1994年开始算起,说的是94年以前是供销社自主招聘的合同制工人,不能认定为工龄,当时我也没在意。后来我了解到工龄将严重影响到退休工资,请问领导不给我算工龄的依据是什么呢,我当时一直在供销社上班,为什么前面的年限不能视为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我在网上查询到,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2]323号),里面明确的说了“对按照有关规定招用的[color=rgb(41, 122, 204) !important] 临时工,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后一次在本企业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前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要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计算缴费年限,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不能计算视同缴费年限或缴费年限。” 这个复函虽然不是针对四川的,但我想劳动部的复函应该具有全国约束力吧,四川也应该等同视之。
期盼佳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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