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邓院长:
您好!
我是乐山市井研县的一名乡村教师,也是一个单亲妈妈。因为我未成年孩子的抚养问题在诉讼的过程中法官鄢新民的说法实难令我信服,故请教于您。
由参与制定和修改民法典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工作委员会民法室主任黄薇主编的法律释义标准版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释义》一书第165至168页对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就子女抚养问题的释义中明确提出:1,“离婚后的夫妻双方都有平等地负担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经济责任。这是法律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和抚育费负担的强制性的、无条件的、双方平等的义务。”文中还明确提出“父母一方在子女抚养费问题上向另一方作出不适当让步,损害的是子女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为保护子女的合法权益,对于此种损害子女合法权益的协议,自然不能准许。”多年来,因为周坡法庭法官罗国文没有本着保护未年人合法权益原则,他不合情不合理不合法的判决,让我的孩子小小年纪饱尝人世艰辛,孩子父亲身为党员干部拒不承担自己应尽的责任,让孩子身心蒙垢。我收入有限,孩子正读高二,她的医疗、教育存在极大困难,为了孩子的生活、学习和将来,我八十多岁高龄的老父亲至今还在走街串巷摆着地摊,他老人家是中学退休教师,本该颐养天年的;每当孩子看到班上同学参与各种补课机构她却因怕给家里增加负担不去时我就心如刀割。如果法官判案公正,如果孩子父亲尽到了自己的责任,我的孩子她应该和其他孩子一样无忧无虑地成长的。今我的孩子患病尚在康复中,因着实际困难孩子强烈要求追补抚养费,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明确规定“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我的孩子请求依法追补的只是部分这些年来她父亲应该负担的经济责任的一半,鄢法官却说没有这样的说法,难道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只是一句空话?法官不公正的判决就不该纠错补救?在民法典及释义编上都有明确,怎么到鄢法官这里就没有说法了?2,关于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鄢法官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巳废止,故孩子满十八岁后父母就不再给付抚养费。《婚姻家庭编释义》第167页却明确提出法院可依据它酌情确定,“年满18岁的子女尚在校就读的,父母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鄢法官说他审理了那么多案件,比我懂法,让我不要因为一个专家的话和他争辩了。我着实糊涂了,鄢法官和参与制订修改《民法典》的黄薇及多名法学专家这截然相反的主张谁正确呢?法院到底有没有相关的指导性意见?3,为了逃避责任谎报收入实况,谎称患癌等等一系列的谎话,法官判案应该采信吗?在代理人请求法院调查核实一些事实时,鄢法官说证据由原告提供,法院一般不取证。是这样吗?如果法官是听听就断案,不服就上诉,对于原告的举证法院很轻易就能证实的事情不去核实那法官可真轻松。
周坡法庭罗国文法官的判决令我质疑法律的庄严性和法官的正义善良;2017年井研法院刘勇法官的调解让我感受到了法官对孩子的仁爱、呵护;这次代理孩子申诉的经历又让我和孩子忧心忡忡。如果不是遇到了实际困难,我怎么也舍不得我患病尚在康复的孩子艰难诉讼。鄢法官说我们诉讼请求“整那么多”,“没遇到过,调整一次又一次,很罕见”,孩子的父亲多年每月仅付280元的抚养费,对年幼的孩子冷酷甚至用近乎变态的方式伤害孩子感情,2017年第一次上诉法院调解后他却拒不执行,2017年调解庭上仁爱的刘勇法官说:“孩子上了高中费用增加,消费上涨可请求增加抚养费。”孩子上高中后因担心影响她的学习,被我劝止了她上诉(当时诉状都写好签字),今孩子确实遇到了实际困难,孩子不该请求自己的父亲尽到抚养的责任吗?十六年仅此两次算多吗?鄢法官的说法合适吗?我严重怀疑他的公正、正义。
尊敬的邓院长,我的孩子和我班上数名单亲家庭孩子的伤痛我感受最深,抚养方家庭的艰辛不易我深有感触,恳请各位法官在判决孩子抚养问题时慎之又慎,不要因为孩子年幼不懂或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肆意愚弄损害他们。谢谢各位法官!
此致
敬礼!
一个无助的单亲母亲
2021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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