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人大委员会、常委,巴中市纪检委、监察委,巴中市检察院:举报人:秦平川身份证号码:513028197006269117 电话:15882728566
我实名举报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法官陈娟违法违纪、枉法裁判。事实如下:
一、枉法裁判
1、2017年我与房东孙跃峰、裴义、王宇、何健鑫因房屋租赁纠纷,房东起诉到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陈娟是主审法官。一审我没有参加庭审,也没有任何人通知我(包括主审法官陈娟)参加一审庭审。从庭审笔录看,一审开庭时,主审法官陈娟当庭确认双方代理人身份信息并亲自宣读授权委托书,书记员才记录在卷。庭审笔录载明房东律师杨明亮代理权限是特别授权,律师杨明亮当庭签字确认“特别授权杨明亮”。我的代理律师肖何代理权限是:委托诉讼代理人,属于一般代理,不是“特别授权”,肖何也没有当庭签字确认是“特别授权”。
2、生效的一审判决书载明:房东律师杨明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我的代理律师肖何代理权限是:委托诉讼代理人。
3、(2020)渝0103民初18339号庭审笔录载明:律师肖何当庭证实:主审法官陈娟发现一审卷内授权委托书上,“特别授权”有改动,是将“一般代理”改成了“特别授权”,要求肖何盖手印确认。
4、主审法官陈娟是审理民事案件十多年的老法官,熟悉法律。《民事诉讼法》五十九条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主审法官陈娟明知“一般代理”无权提起反诉,她亲自确认并宣读了律师肖何提交的一般代理委托书,却对律师肖何制作和提交的反诉状公开审理并作出判决。故意适用法律错误,枉法裁判。
二、伪造证据
1、一审开庭后,所有卷宗(包括律师肖何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均保存在人民法院,我、房东、双方代理人无法接触卷宗。现一审卷内载明主审法官陈娟当庭确认并亲自宣读,庭审笔录和判决书均证实肖何为“一般代理”,但一审卷内的委托书却改成了“特别授权”的委托书,很显然是主审法官陈娟为掩盖其枉法裁判而伪造特别授权委托书。
2、一审卷宗内律师肖何提供的反诉状上有主审法官陈娟标注案号、金额、日期并签名,反诉状上反诉人签名处,有模仿我的字迹签名并捺印。我申请再审后,四川省高院调阅了一二审所有卷宗,公开听证后作出裁定。2020年我在复印的高院卷宗内发现,高院卷宗内的反诉状与一审卷宗内的反诉状内容相同、日期相同,排版却不同,并且没有主审法官陈娟标注案号、金额、日期和签字;反诉状上反诉人处也没有人签字捺印。一审开庭后,所有卷宗(包括律师肖何提交的反诉状)均保存在人民法院,现在出现两份反诉状,说明移交高院卷宗内的空白反诉状属于伪造。
三、陈娟法官审判程序错误
1、主审法官陈娟在律师肖何提交的《民事反诉状》上,标注了案号、金额、日期并签名,证明法官陈娟知道反诉一事,而反诉并没有立案、没有交费,一审卷宗中没有反诉案件立案通知书,没有反诉案件交费通知书,没有反诉费交费发票。而主审法官陈娟本诉反诉合并审理并作出判决。(法官陈娟是主审法官,不是立案法官,标注案号、金额并签字是为了掩盖枉法裁判的事实)
2、一审卷宗内反诉状上,反诉人身份证信息与我本人身份证信息不一致,反诉人不是我本人。主审法官陈娟本诉反诉一并审理并作出判决。
3、一审我没有参加庭审,没有委托任何人提起反诉,没有签收反诉立案通知书,没有签收反诉费交费通知书,没有交反诉费,没有提交反诉费缓减免申请书。主审法官陈娟在反诉状上标明反诉费金额为13000元,而她本人判决的反诉费却为6000元。按照诉讼费交费规定,反诉费应为26000多元。我与陈娟素不相识,不是同学、朋友、亲戚,她却少判诉讼费2万元。
四、陈娟法官认定事实错误、判非所请
1、主审法官陈娟在审理(2017)川1902民初391号民事案件中,我租赁房东的房屋,发生了四个合同文本,即2016年7月29日《收条》和《欠条》、2016年8月1日《房屋租赁合同》、2016年8月8日《关于<租房合同>的补充协议》。房东的诉求:①、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按照2016年8月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及时支付下欠的第一年租金30万元;②、判令被告承担违约金8万元。可是(2017)川1902民初391号判决却判决被告秦平川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下欠原告何健鑫、裴义、孙跃峰、王宇租金(计算方法为:以第一年租金50万元/年为标准,从2016年11月16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第一年的租金及给付时间约定在《欠条》中,《房屋租赁合同》没有约定第一年的租金给付时间。2016年8月1日《房屋租赁合同》不等于2016年7月29日《欠条》。以2016年8月1日《房屋租赁合同》判决我给付第一年租金和认定我违约,法官陈娟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法官陈娟在审理本案中存在诉判分离,本诉无法成立。
2、没有事实和证据证实:我在2016年8月1日《房屋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构成根本性违约,或者违约。即使伪造的《民事反诉状成立》,在没有证据和事实的前提下,主审法官陈娟适用法律错误,一审判决也不成立,主审法官陈娟认定事实错误。
3、没有查明8万元违约金如何计算得来,却判我支付违约金。认定事实错误。
我所提供的证据均来源于人民法院的卷宗材料内,巴中市人民检察院的再审申请建议,重庆市司法局的回复涵,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的鉴定意见书和法院档案室工作人员的对话录音。由于陈娟认定事实错误、故意适用法律错误、枉法裁判,致使本案涉黑涉恶,涉虚假诉讼。导致房东于2017年12月,雇请黑恶人员白飞、祝杨森等十多人(现已经被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判刑),强行收走酒店至今,给我造成巨大的财产损失,严重破坏私法公正。
诚望四川省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严查,还我公道!
举报人:秦平川
2021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