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张院长:
您好!
在我代理未成年患病孩子的诉讼中,法官鄢新民判案严重不公正,不合法。表现在:
1,听信被告何仲军片面之词,完全不顾我的申辩,不重证据。
2,法律是规定私生子和婚生子享有同等权利,但没规定该损害婚生子的权益来维护私生子的权益。鄢法官庭审已知实况还如此断案,严重五官不正,是非不分。
3,有法不依。《民法典》第一编第九章第196条明文规定请求支付抚养费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第一千零八十五条明确规定“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在黄薇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释义》对第一千零八十五条释义里明确“离婚后的夫妻双方都有平等地负担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经济责任。这是法律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和抚育费负担的强制性的、无条件的、双方平等的义务。”“父母一方在子女抚养费问题上向另一方作出不适当让步,损害的是子女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为保护子女的合法权益,对于此种损害子女合法权益的协议,自然不能准许。”在我庭审后上交的补充材料里有详尽说明,鄢法官却说我的版本比他的早了几月出版,无效。法律庄严神圣,岂是他口里的朝令夕改?妄图愚弄患病孩子,毫无道德底线。凡此等等,不一而足。
4,《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明确规定“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作为孩子的监护人,我知道孩子经历了什么,释义里明确我有权本着利于孩子身心健康向法院提出中止被告探视权。鄢法官不顾孩子身心健康妄谈什么“误解”“消除误会”“增进父女感情”,不是他的孩子他就不心疼吗?他是见到孩子已造成不可挽回的伤害还不罢休,他鄢新民可否用他的孩子来担保?!没有一丝仁爱,不配做法官!
张院长,为了更多离异家庭的孩子,请为民肃清此等害群之马!
今我和原告不服鄢新民组的审理及判决,拟上诉。他说让我把上诉材料交给他俩,我严重不信任他们,请求张院长令他们当着我的面把我交的所有材料进行移交。谢谢!
此致
敬礼!
一个单亲妈妈
2021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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