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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卦吐槽] 广安相关部门应该依法查处非法从事院前医疗急救的山寨救护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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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30 08: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今日上午8点多,广安区某民营医院的救护车拉着警报到某小区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拉了一大爷到医院进行救治,据查,广安区某民营医院根本不是120网络医院,请广安相关部门依法查处这些不是120网络医院非法从事院前医疗急救的山寨救护车扰乱法定的院前医疗救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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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1-3-30 11:48
广安区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混乱,无法无天
发表于 2021-3-30 12:5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只要能救死扶伤,为人民服务都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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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1-3-30 16:13
患者死到这非法救护车上就好看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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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1-3-30 19:05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在广安区没得法规效力

发表于 2021-3-31 08:31 | 显示全部楼层
民营医院也可以使用救护车拉治病人的,首先民营医院也有医疗机构执业资格、救护车有正规的警灯警报使用证、完全合理合法啊,还有救护车不代表就是120网格医院,病人自己可以直接拨打民营医院的电话派救护车拉治,完全是出于病人对这民营医院的医生或者技术的认可。并不是通过120派车。不存在山寨救护车一说,真正的山寨版救护车是那些到各医院住院部到处发小名片所谓的出院转院,自称可配备氧气,担架,护士的私人改装的黑救护车(没有正规的警灯警报、没有按要求设置救护车外观颜色)。

发表于 2021-3-31 08:33 | 显示全部楼层
非法救护车和山寨救护车的定义你们还没有搞明白,民营医院也是正规的医院,正规的医院的救护车就不存在非法和山寨一说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1-3-31 08:47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3号)
发布时间: 2014-04-10 15:56来源:http://www.gdx.gov.cn【字体:大 中 小】浏览量:829次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 第3号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已于 2013 年 10 月 22 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予公布,自 2014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

                                 主任 李斌
2013 年 11 月 29 日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院前医疗急救管理, 规范院前医疗急救行为,提高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水平, 促进院前医疗急救事业发展,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医疗机构和人员。

   本办法所称院前医疗急救, 是指由急救中心(站)和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网络医院(以下简称急救网络医院)按照统一指挥调度,在患者送达医疗机构救治前, 在医疗机构外开展的以现场抢救、转运途中紧急救治以及监护为主的医疗活动。

   第三条   院前医疗急救是政府举办的公益性事业,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合理配置、提高效能”的原则, 统一组织、管理、实施。

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 保证院前医疗急救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和医疗服务需求相适应。

   第四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规划和指导全国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建设, 监督管理全国院前医疗急救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规划和实施本辖区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建设, 监督管理本辖区院前医疗急救工作。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五条   院前医疗急救以急救中心(站)为主体, 与急救网络医院组成院前医疗急救网络共同实施。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将院前医疗急救网络纳入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按照就近、安全、迅速、有效的原则设立,统一规划、统一设置、统一管理。

   第七条   急救中心(站)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设置、审批和登记。

   第八条   设区的市设立一个急救中心。 因地域或者交通原因,设区的市院前医疗急救网络未覆盖的县(县级市), 可以依托县级医院或者独立设置一个县级急救中心(站)。

   设区的市级急救中心统一指挥调度县级急救中心(站)并提供业务指导。

   第九条   急救中心(站)应当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院前医疗急救网络布局、医院专科情况等指定急救网络医院,并将急救网络医院名单向社会公告。 急救网络医院按照其承担任务达到急救中心(站)基本要求。

   未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 任何单位及其内设机构、个人不得使用急救中心(站)的名称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

   第十条   急救中心(站)负责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指挥和调度, 按照院前医疗急救需求配备通讯系统、救护车和医务人员,开展现场抢救和转运途中救治、监护。 急救网络医院按照急救中心(站)指挥和调度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区域服务人口、服务半径、地理环境、交通状况等因素, 合理配置救护车。

   救护车应当符合救护车卫生行业标准, 标志图案、标志灯具和警报器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急救中心(站)、急救网络医院救护车以及院前医疗急救人员的着装应当统一标识, 统一标注急救中心(站)名称和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号码。

   第十三条   全国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号码为“ 120 ”。

   急救中心(站)设置“ 120 ”呼叫受理系统和指挥中心, 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 120 ”呼叫号码或者其他任何形式的院前医疗急救呼叫电话。

   第十四条   急救中心(站)通讯系统应当具备系统集成、救护车定位追踪、呼叫号码和位置显示、计算机辅助指挥、移动数据传输、无线集群语音通讯等功能。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院前医疗急救专业人员的培训, 定期组织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开展演练,推广新知识和先进技术, 提高院前医疗急救和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能力与水平。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根据行政区域内人口数量、地域范围、经济条件等因素,加强急救中心(站)的应急储备工作。



第三章   执业管理

   

   第十七条   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应当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操作规范、诊疗指南。

   第十八条   急救中心(站)应当制定院前医疗急救工作规章制度及人员岗位职责, 保证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医疗质量、医疗安全、规范服务和迅速处置。

   第十九条   从事院前医疗急救的专业人员包括医师、护士和医疗救护员。

   医师和护士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相应执业资格证书。

   医疗救护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上岗前,应当经设区的市级急救中心培训考核合格。

在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考核、聘任等方面应当对上述人员给予倾斜。

   第二十条   医疗救护员可以从事的相关辅助医疗救护工作包括:

   (一)对常见急症进行现场初步处理;

   (二)对患者进行通气、止血、包扎、骨折固定等初步救治;

   (三)搬运、护送患者;

   (四)现场心肺复苏;

   (五)在现场指导群众自救、互救。

   第二十一条   急救中心(站)应当配备专人每天 24 小时受理“ 120 ”院前医疗急救呼叫。 “ 120 ”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受理人员应当经设区的市级急救中心培训合格。

   第二十二条   急救中心(站)应当在接到“ 120 ”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后, 根据院前医疗急救需要迅速派出或者从急救网络医院派出救护车和院前医疗急救专业人员。不得因指挥调度原因拒绝、推诿或者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

   第二十三条   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应当按照就近、就急、满足专业需要、兼顾患者意愿的原则, 将患者转运至医疗机构救治。

   第二十四条   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应当做好“ 120 ”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受理、指挥调度等记录及保管工作, 并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相关规定,做好现场抢救、监护运送、途中救治和医院接收等记录及保管工作。

   第二十五条   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费用, 不得因费用问题拒绝或者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

   第二十六条   急救中心(站)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的现场救援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二十七条   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不得将救护车用于非院前医疗急救服务。

   除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外,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救护车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

   第二十八条   急救中心(站)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作好应急储备物资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九条   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应当向公众提供急救知识和技能的科普宣传和培训, 提高公众急救意识和能力。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的设置管理工作, 对其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发现本辖区任何单位及其内设机构、个人未经批准使用急救中心(站)的名称或救护车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 应当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向同级公安机关通报情况。

   第三十三条   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发现下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未履行职责的,应当责令其纠正或者直接予以纠正。

   第三十四条   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应当对本机构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等情况进行管理、培训和考核, 并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表彰、奖励、处理等。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六条   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使用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从事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使用“ 120 ”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号码或者其他带有院前医疗急救呼叫性质号码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使用救护车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

   (三)急救中心(站)因指挥调度或者费用等因素拒绝、推诿或者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

   (四)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救护员, 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四批新职业情况说明所定义,运用救护知识和技能, 对各种急症、意外事故、创伤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施行现场初步紧急救护的人员。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救护车, 是指符合救护车卫生行业标准、用于院前医疗急救的特种车辆。

   第四十条   在突发事件中, 公民、法人和其他单位开展的卫生救护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14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1-3-31 08:49
普通救护车不能拉救护警报,希望有关部门出来正式回复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1-3-31 09:03
医院的急诊科只能在医院执业,只有120网络医院才能在医院外执业

发表于 2021-3-31 10:27 | 显示全部楼层
匿名者 发表于 2021-3-31 08:49
普通救护车不能拉救护警报,希望有关部门出来正式回复

救护车没有普通和非普通之分。无论什么救护车或者其他特种车辆对警报使用都有明确的规定,在没有危重病人或者紧急任务的情况下都不允许开启警灯警报使用装置

发表于 2021-3-31 10:28 | 显示全部楼层
DXG821117 发表于 2021-3-31 10:27
救护车没有普通和非普通之分。无论什么救护车或者其他特种车辆对警报使用都有明确的规定,在没有为重病人 ...

发表于 2021-3-31 10:29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用户1171g6 发表于 2021-3-30 12:58
只要能救死扶伤,为人民服务都是可以的。

赞同你的观点,民营医院不代表就不履行救死扶伤职责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1-3-31 11:41
只有120救护车才能从事院前医疗急救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1-3-31 11:43
救护车的使用和管理规范

来源:规范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工作方案 (2014-2015年)

(1)救护车符合卫生行业标准,标志图案、标志灯具和警报器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有关规定,并统一车辆编号、车体标识、设备配置,定期检修和消毒。

(2)救护车报属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执行公安部门关于特种车辆号牌、年检及报废的规定,参加机动车辆强制保险。无手续不全、带有故障隐患、超期服役和年检不合格的车辆运行。

(3)医疗机构的车管部门定期组织安全驾驶和业务技术培训。

(4)救护车由当地急救中心(站)统一调派。行政区划不清或交界地带,由首次接听急救电话的急救中心(站)负责调派车辆并做好转接工作。

(5)救护车在执行任务时遵守道路交通有关法律法规,按规定使用警笛警灯。

(6)救护车没有用于非院前医疗急救服务。除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外,没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救护车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



02

救护车配备标准

救护车是用于紧急医疗服务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援的机动车辆。具有驾驶室、医疗舱、双向无线通讯装置,以及必要的基本的抢救、抢险、防疫或转运设备。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1-3-31 11:48
院后转送,是病员因病情的需要从下级医院向上级转诊,这类病人在运输途中随时有可能出现生命危险,需要医护人员的医疗急救。虽然卫生法上没有“院后转运”的称谓,但是,因转运对象是伤病员,操作者必须是专业的、合格的医师护士,院后急救的机构也必须是医疗机构。但近年来,各级工商局都相继批出了数百家“院后医疗转运护送公司”。这些公司不具备医疗急救资质,纯粹是将危重病人“拉货”,是漠视生命,存在巨大的地震式的安全隐患!建议:1.以法规的形式明确院后病人转诊转运工作属于医疗行为;2.以符合条件的公立及民营医疗机构为基础,组建院后医疗转运服务机构;3.整顿社会黑车,并对已在运营的机构进行法律道德、现场救护等培训;4.要求院后医疗转运护送公司配合政府,随时参与突发事件、自然灾害的紧急救援任务;5.院后转运工作是为政府排忧解难、为百姓保驾护航的民生重大工程,各级政府必须全力支持,给予政策的倾斜,提供必要的帮助。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回复(全文):根据《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院前医疗急救是指由急救中心(站)和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网络医院按照统一指挥调度,在患者送达医疗机构救治前,在医疗机构外开展的以现场抢救、转运途中紧急救治以及监护为主的医疗活动。非急救患者转运是指经医疗机构治疗康复后出院送至非医疗机构,需要特殊车辆进行转运且不需要任何医疗行为的相关业务。针对目前部分省市存在“黑救护车”经营非急救患者转运工作的现象,国家卫健委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加强对“黑救护车”打击

一是今年8月我委联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的意见》,明确提出要联合有关部门对“黑救护车”等现象进行严厉打击,净化行业环境。医院内部工作人员参与各类违法犯罪或者与黑恶势力之间存在利用输送行为的,一经发现立即依法依纪严肃处理,有关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二是责成有关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召回在异地从事转运非急救患者活动本省牌照车辆,对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有关单位、个人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

二、鼓励各省市对规范非急救转运进行积极探索

为规范非急救患者转运工作,践行“以治病为中心转变为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的理念,满足群众多层次、差异化的健康需求,努力提供全方位、全生命周期的卫生健康服务,我委鼓励各地对非急救转运工作开展积极探索。例如:上海市为规范非急救患者转运服务,于今年4月份在上海市“120”调度中心专门开通了“962120”康复出院专线,单独受理和调派送回家专用车辆,在业务受理与车辆调度上实现了与急救业务的剥离。“962120”的运行,一方面减轻了急救受理与调度的压力,另一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非急救转运需求。广东省将非急救患者转运定义为社会化事项,支持成立了两家非急救转运机构从事非急救患者转运业务。江苏省南京市于今年8月正式启动了非急救患者转运社会化服务工作,由南京长客非急救转运服务有限公司承担相关工作。目前已投入首批20辆“南京市非急救转运服务车”,预计到2019年投放近200辆非急救转运服务车。非急救转运公司按120急救中心标准建立了24小时调度中心,并开通了非急救患者转运呼叫专线“962120”。

三、下一步工作

一是加强对非急救患者转运工作的管理。研究制定非急救患者转运工作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准入标准,明确非急救患者转运服务范围,联合有关部门制定非急救转运车辆标准规范,制定非急救患者转运的收费标准并明确主要监管部门及职责,保证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二是探索多种途径提供非急救患者转运服务。鼓励各省市区行政部门因地制宜,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多途径满足人民群众对非急救患者转运的服务需求。三是开展联合执法。联合公安、交管、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针对“黑救护车”的运营及衍生问题予以打击,对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有关单位、个人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

来自天津的网民“蚂蚁neo”(手机尾号8046)说:现在的急救车120真的太贵了,动不动就得400元以上。本来就是着急看病救人(本应该是市民福利的一部分), 现在要不就是打了120半天来不了(人员车辆紧张),要不就是来了一些私人承包的救护车。我们需要更专业的人员。我觉得120应该和119、110一样,救死扶伤,在人民有难处的时候帮助人民的。是不是可以考虑用更多的专业人员来填补这个行业的缺口?同时,应该规范行业,培训上岗, 由国家调控,做到和119一样,都是救援救护的一部分!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回复(全文):院前医疗急救是政府举办的公益性事业,是医疗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党中央、国务院坚强领导下,我委不断加强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建设,初步构建以省级急救中心为核心,市级急救中心为主体,县(区)急救中心为基础的覆盖城乡的省、市、县三级院前医疗急救体系。

我委于2013年出台《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从事院前医疗急救的医师和护士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相应执业资格证书。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费用,并应当对本机构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等情况进行管理、培训和考核,加强对从事院前医疗急救工作医疗机构和人员的管理。目前,天津市院前医疗急救网络实行二元化管理模式,市急救中心负责主城区十区和滨海新区塘沽、开发区区域,其他区域由各区卫生计生委指定医疗机构承担。各单位均按照《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关于规范院前危急重症抢救和救护车使用费等标准的通知》(津价综〔2014〕4号)文件规定收取费用。文件规定危急重症抢救费每人次220元,救护车费3公里50元,超过3公里每增加1公里加收10元,担架费一层基础费60元,每增加一层加收30元。

下一步,我委将继续提升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能力。建立院前医疗急救专业人员岗位培训和准入制度。制定院前医疗急救诊疗常规、技术操作规范和质量控制标准。推进全国院前医疗急救信息平台建设。建立与公安、交通管理、应急管理等部门的信息系统联网,实现路况视频监控信息、现场信息、救治信息的双向共享,针对“黑救护车”的运营及衍生问题予以打击,对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有关单位、个人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1-3-31 23:07
依法查处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1-4-1 09:55
@广安区卫生健康局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1-4-1 14:11
黑救护车乱拉警报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1-4-3 11:49
广安区卫生健康局装聋作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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