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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公安机关应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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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2 14: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人从2020年6月低通过市长信箱向武侯区公安分局反映情况,2020年6月30日16点接到望江路派出所电话告知“所长很重视,带上举报材料到望江路派出所进行说明情况”,于2020年7月8日15点亲自带着报警举报资料到了望江路派出所,值班民警告知要转交给所长处理(全程没有一个民警做任何详细情况的询问,没有做任何笔录,没有做任何登记)。于2020年7月14日15点本人打电话给望江路派出所询问立案状态情况,并告知想提交新的证据材料,望江路派出所答复让我次日来派出所,于2020年7月15日13点本人又来到望江路派出所咨询立案状态及索要回执单,同时提交新的举报证据材料,但值班民警在系统中查询不到任何报警报案信息,民警让我次日9点前到派出所咨询领导。于2020年7月16日9点再次来到望江路派出所,等到了所长,所长答复大致内容如下“1.举报资料他看过了;2.告知不属于他们管辖范围已经移交了,其它情况不清楚”。本人不服继续信访,于2020年7月20日10点接到02887604671来电,告知我让我到武侯区经侦说明情况,于2020年7月21日10点本人来到武侯区双丰西路83号成都武侯区经侦大队2楼,一名自称叫王浩伟(音)民警独自接待,本人把情况简单阐述了一下,但是对方很不耐心听,胡搅蛮缠,连举报报案材料、证据说明等只是简单翻看了一下,翻看时间只有几十秒,最终以本人是借款人,身份不对为由打发了,整个过程就十多分钟,没有做任何笔录,也没有收取本人的举报材料。本人不服又一次给四川公安信访,没过多日接到武侯区公安分局督查队通知,让过去说明情况,但是这次信访,彻底让我感觉明明有法律法条规定,有足够的证据至少可以证明非法吸收存款及非法放贷经营,非法集资等罪行,但从派出所到经侦,再到区公安局,不受理,不立案,不出具回执!若没有保护伞,谁能敢这样践踏国法!
关于武侯区警方渎职及违法违规行为?
一、武侯区警方以管辖权为由拒绝受理是否违规?
1. 【依照法律法规】根据2017年11月24日《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经济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警方渎职说明】举报材料中已经有充分的证据说明,被举报人及关联企业实际居住办公地点均在四川成都武侯区,线下业务完全在四川,绝大部分在成都范围内。所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或实际经营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
2. 【依照法律法规】第十四条规定: 公安机关对涉嫌经济犯罪线索的报案、控告、举报、自动投案,不论是否有管辖权,都应当接受并登记,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办理,不得以管辖权为由推诿或者拒绝。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接受涉嫌经济犯罪线索的报案、控告、举报、自动投案后,应当立即进行审查,并在七日以内决定是否立案
【警方渎职说明】本人从2020年6月低到从2020年8月初,先后通过网上举报,派出所报警,公安信访,经侦,督查投诉等方式多次往返反映情况。但唯有督查队做了简单笔录,派出所和经侦均没有做任何登记及笔录,同时均以管辖权为理由之一拒绝推诿。依照法律涉嫌经济犯罪线索,不论是否有管辖权,都应当接受并登记,并且立即进行审查。本人多次询问索要立案回执无果。

二、武侯区警方自称国家有相关法律规定,P2P自主清退不能立案
【依照法律法规】本人咨询多个律师,明确告知没有相关法律规定,并且在国家司法相关官网及权威的司法网站查询,均没有相关的法律法条。
【警方渎职说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未专门针对P2P良性退出作出统一规定,只有部分地区出台了P2P良性退出的相关地方规定,但也没有规定P2P自主清退不能立案。其次,P2P若涉嫌经济犯罪,自主清退兑付退款,仅能作为量刑情节对待,符合立案条件,不与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是完全违背的国家司法体系及妨碍了司法公正。
【关于P2P说明】 本人所举报的吉训武及关联的公司成都瑞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并非真真意义上的P2P(即网络借贷信息中介),而是一个伪P2P。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P2P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不得直接或间接归集资金不得非法集资!而被举报对象,完全是先行通过自己搭建伪P2P出售设计好的虚假理财产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归集资金到自己的资金池,然后再在成都范围寻找借款需求对象,通过公司核心成员吉训武等人进行非法放贷。所以被举报对象不仅不适用地方性良性退出规定,反而严重违法。

三、武侯区警方自称平台出借人要求公安机关不立案,所以不能立案?
【警方渎职说明】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及“集资诈骗罪”等均为刑事犯罪,属于公诉案件公权力介入案件,而非民事案件,所以如果确实构成刑事案件立案标准,出借人是无权阻止警方立案侦查的。而经侦警官以此为由拒绝受理立案,不仅是对基本法律的无知,也是对司法公正的践踏。

四、武侯区警方以本人非受害者为由,搪塞绕圈?
【依照法律法规】依照〔2018〕10号文件《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八条规定:对利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集资资金发放民间贷款,公安机关应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警方渎职说明】本人报警举报材料中,举报的违法行为阐述很明确,成都瑞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利用在深圳注册的皮包公司(实际办公在成都),搭建微微理财伪P2P,通过吸收公众存款到自己的资金池,然后在成都通过吉训武等个人或其它关联企业非法放贷(具体见举报材料中的证据)。国家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制度管理办法等,为什么没有一个警官对我的举报材料仔细看过,没有询问过,更没有做过笔录,反而是以我是借款人债务人为由搪塞敷衍,不得不怀疑存在保护伞。





关于武侯区警方是否渎职及行为.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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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网友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21-4-2 16:59
民间借贷资金来源并非自有资金,就已经严重违规,若放贷资金来源非法吸收存款,肯定是违法行为,属于刑事犯罪,应该立案侦查!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1-4-3 14:52
提到的 吉训武 是不是成都瑞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也就是微微理财那个老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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