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复 议 申 请 书
申请人:某3,男,身份证号码……,住址:广安区滨江……,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一: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法定代表人:……,任局长,地址:广安区北辰办事处幸福街6号,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二: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户政与出入境管理大队,负责人,刘……,联系电话:……,地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皂角路157号广安区行政审批局公安户政窗口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侵犯了申请人依法申请家庭立户登记的权利,不服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7日做出的具体行政为向广安市公安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请求:请求广安市公安局撤销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7日做出的不予许可决定书(广广公户(2021)第1号具体行政行为,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办理申请人依法申请家庭户立户登记的行政审批
事实和理由:
2020年8月左右,在广安区行政审批局公安户政窗口办理身份证,公安户政窗口办理人员说,我们户口薄的地址因旧房已出售已被现在的住户上户占用了,该户籍办理人员查到我们在协兴园区……小区已购房,叫我们把户口迁到协兴园区去,我们小孩在广安区读书,于是就没迁,广安区行政审批局公安户政窗口也没给申请人女儿某6办理身份证。 广安区公安户政大队没有通知我们,2020年8月25日广安区公安户政就把我们家户口移到了社区集体户(2021年3月,广安区北辰派出所万金山社区民警口头告知,我们到广安区公安户政办理广福分中心打印集体户常住人口登记卡才知道这些具体情况)。广安区公安户政如果公告了,把我们户口移到集体户是合法的,如果没有公告就违反法定程序了。 近日,我们家于2010年购买2012年居住在广安区北辰派出所渠江北路社区的住房办到房产证了。2021年3月22日,到广安区渠江北路社区找社区民警办理,社区民警也咨询了户政大队的,得到的口头答复不能办理(详见广安区渠江北路社区民警为难迁户口的居民[已回复]-广安论坛-麻辣社区 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你的言论 影响四川
https://www.mala.cn/thread-16119522-1-1.html) 2021年3月23日,拿到广安区公安户政办理广福分中心去办理户口,办理户籍的人员叫填了户籍迁移表,详见在广安区广福派出所旁办理户籍的民警(警号050556是正式警察吗)不接件,只口说。[已回复]-广安论坛-麻辣社区 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你的言论 影响四川
https://www.mala.cn/thread-16120025-1-4.html)。 投诉后,该户籍民警于2021年3月26日才登记入四川政务网平台。给广安区公安户政负责人发短信不回,打电话不接。打广安区行政审批局的公开监督电话2248098无用,给市长信箱和12345热线如实反映,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回复要按户籍迁移办理。广安区公安局督察大队也督察了还是没有办理结果。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户政与出入境管理大队2021年3月27日做出通知也是违背事实和《户口登记条例》等法规政策的,属乱作为。
2021年3月30日,申请人通过“微户政”和到广安区公安户政办理广福分中心递交了家庭户立户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同时也递交了撤回户籍迁移申请书。相关申请书及事实材料已邮政快递给广安区行政审批局公安户政窗口负责人,负责人刘……已签收。请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依法做出具体行政行为,谢谢![已回复]-广安论坛-麻辣社区 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你的言论 影响四川
https://www.mala.cn/thread-16124639-1-1.html 多次给广安区公安户政负责人发短信沟通,2021年4月2日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户籍办理通过微户政回复既要按家庭户立户登记申请,又要按户籍迁移申请办理。2021年3月30日依据《户口登记条例》、《四川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第八条〔立户原则〕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共同居住生活在同一住所的常住人口应立为一户。第十一条 〔确立户主〕家庭户一般由户内房屋产权所有人或其指定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直系亲属、或者公房承租人为户主。集体户户主由所在单位指定。第十二条 〔家庭户〕符合家庭户立户条件的,可以由户主向经常居住的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申报家庭户立户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家庭成员身份及相互关系证明;(二)房屋产权证或者房屋来源合法,拥有使用权的房屋购房合同、买卖合同、购房发票等(不包括小产权房屋);”通过微户政向被申请人递交了家庭户立户登记的申请书及经常居住的合法稳定住所的产权证复印件及家庭成员集体户常住人口登记表,能充分证明某3与某1是父子关系,某1、某2、某3及其妻子某4、及其儿子某5、及其女儿某6于2015年前就居住在住房权力人姓名某1的房屋是经常居住的合法稳定住所,2020年才办到房屋所有权证,申请人是某1全家推选出的户主,作为常住家庭户的申请人。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29日通过微户政告知初审不通过,审核意见详情:“你所提交的资料显示房屋产权人系某1,根据购房迁移政策,产权人某1及其配偶某2可以迁入申请地址,而某3、某4系成年人既不符合直系亲属迁移条件也不符合购房迁移。某5、某6系未成年人,户籍应随父或随母。”,被申请人的意见既无法规政策依据的具体条款是适用法规政策依据错误,也不是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书及相关事实证据依法做出的行政审批,属不作为和乱作为,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登记条件直接依法不予受理,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登记条件直接依法予以受理并依法做出登记,这就如患者来看病主诉头痛,医生回答患者要提供手痛的检查报告,患者没提供手痛的检查报告,所以,不能诊断为手痛,就如医生乱开检查乱开处方,不开病情诊断证明文书。
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7日做出的不予许可决定书(广广公户(2021)第1号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事实认定不清和违法,适用法规政策依据错误,告知行政复议救济途径错误:首先,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不合法,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户政与出入境管理大队不是独立的法定代表人行政机关,没得资格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应该由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依法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第二,申请人的集体户地址与现居住地地址都在广安区公安局北辰派出所管辖区域,同时都在广安区北辰街道办事处的区域,都属城镇户口登记,依据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和《四川省公安户政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第六章 迁移登记 第四十二条 〔户籍迁移政策〕公民离开户口登记地到另一居住地实际长期居住的,应当向公安机关申报户口迁移登记。公民户口迁移,遵循实际居住、人户一致的原则,实行条件准入制。办理迁移手续时,不需当事人提供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户口迁移由迁移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到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办证中心办理。”,根本无须办理户籍迁移申请。到底是广安区公安局户政大队的对《行政许可法》、《户口登记条例》、《四川省公安户政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等相关法规政策不熟悉而违法歪曲办理,还是申请人不熟悉,我们将持续关注到底! 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依据申请人的申请书、相关事实证据和相关法规政策依据依法做出受理通知书或不予以受理通知书,即便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依法办理了,也应该让广安区公安局户政大队的学习《行政许可法》、《户口登记条例》、《四川省公安户政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等法规政策,不要违法再折腾人民!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户政与出入境管理大队2021年4月7日做出通知也是违背事实和《户口登记条例》等法规政策的,属乱作为。第三,应该告知向广安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
综上所述,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家庭户立户登记的条件,申请人应当直接依法予以受理并依法做出家庭户户口薄登记,请广安市公安局贯彻落实法治思想依据申请人的申请书、相关材料证据及相关法规依据依法做出行政复议决定,谢谢!
此致
广安市公安局
行政复议申请人:
2021年4月8日
附件:1、不予许可决定书(广广公户(2021)第1号)复印件;2、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户政与出入境管理大队2021年3月27日、4月7日做出的重大事项变更通知书复印件;3、家庭户立户登记申请书及撤回户籍迁移申请书;4,某1、某2、某3、某4、某5、某6居住的产权登记证书复印件;5,某1、某2、某3、某4、某5、某6集体户常住人口登记表;6某3身份证复印件